刑事诉讼法背诵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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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干货1 减刑假释的程序
一、减刑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假释程序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1、审理组织:应当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②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④检察院有异议的;
⑤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⑥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②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③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8、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四、减刑、假释的监督
1、检察院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检察院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刑诉干货2之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刑诉法在组织、程序、证据上保障刑法实现)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
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规定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规范和准确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⑤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⑥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2、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刑诉干货3之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
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2、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3、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①刑诉法在宪法中有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②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刑诉干货4之刑事诉讼目的
一、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其他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主张,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2、正当程序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3、家庭模式主张,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4、实体真实主义主张,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5、正当程序主义主张,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刑诉干货5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①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②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提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
③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刑诉法第240条)
4、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检察院以提出纠正意见方式监督)
刑诉干货6 级别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最低中院审)
③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中院审)。
(二)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1、上可审下
①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2、下不可审上(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附:可以移送管辖的情形——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干货7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自诉案件的调解
一、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1、侦查、起诉与审判三阶段均可以调解。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
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5、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自诉案件的调解
1、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调解。
2、自诉案件调解后应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3、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刑诉干货8 审判公开原则
1、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③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④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
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4、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刑诉干货9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的审级:基层法院、一审
2、适用的条件: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3、不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4、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法院也可以主动启动;但须法院、被告人两方同意。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由合议庭审理
2、审理程序
(1)传唤、送达简便:可以口头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A、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D、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6)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7)简易程序可转普通程序,具体情形如下: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3、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②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诉干货10 刑事诉讼中的反诉
1、自诉案件的反诉
(1)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反诉。
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反诉。
(2)自诉案件反诉的条件:
①对象:自诉人
②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④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3)自诉案件二审中的反诉
自诉案件二审中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反诉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刑诉干货11 刑诉中的撤诉
1、公诉的撤回
必须在一审宣判前撤回,法院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2、自诉的撤回
(1)申请撤诉必须在一审宣判前撤回,法院审查自诉人撤诉的自愿性,若是自愿撤诉,法院应准许。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二审中的撤诉
(1)上诉、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应当准许。
(2)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抗诉案件审理。
(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4)二审中的按撤诉处理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刑诉干货12 刑事诉讼价值
1.秩序价值
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以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价值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3.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
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刑诉干货13 刑事诉讼构造
1.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①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②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③刑讯合法化、制度化;
④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⑤法定证据制度。
2.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
(1)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①法官居于中心地位;②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③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3.当事人主义诉讼
(1)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①法官消极中立;②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③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4.混合式诉讼的特点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互吸收而形成
5.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法律价值观的关系
注意: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刑诉干货14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代理的依据不同
(1)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2)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而产生
2、代理的对象、委托的主体不同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对象: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
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④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⑤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3、代理人不同
(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或者公民)
4、权利不同
(1)法定代理人: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刑诉干货15 专家辅助人
刑诉之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要特别注意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方式: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作用: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3、法院的处理:
对于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法庭应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人数: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5、出庭规则:
(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2)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鉴定人发问。
(3)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刑诉干货16 证人
1、证人的条件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注: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注意:见证人不是证人。
)
2、作证的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
3、了解事实的途径:在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4、特征①人身不可替代性;②优先性。
5、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等等
6、出庭作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