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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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地税四[1999]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5.04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
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
业税试行属地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9]5号1999年5月4日)
为进一步强化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私营企业分支机构跨区县从事部分行业(项目)业务的营业税试行属地征管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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