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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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学校董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以及监督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董事长:1名,由举办者或举办者指定的代表担任。
(二)副董事长:1-2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董事:若干名,由举办者、学校管理层、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二)选举和罢免校长,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监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七)决定学校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二)临时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时,由董事长决定召开。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董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学校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服务。
(四)获得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
(三)保守学校秘密,维护学校声誉。
(四)其他应由董事会成员承担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