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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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2012)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9
【实施日期】201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删除《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十条。
二、将《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管理"。
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或年检"。
三、删除《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按以下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
"(一)经营者在本市销售的,由该经营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