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大国教育法案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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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德、法四国教育法案的历史变迁(丁永为)
教育的国家化奠定基础。

和食宿费全免;④取消公立小
学里的宗教课。

★该法案奠定
了法国初等教育的义务、免费
和世俗化三个原则。

大大促进
了法国初等教育的发展。

20世纪上半叶2、《巴尔福法案》(1902):
①设立地方教育局,以负责
当地小学的物资供应和教
学监督;②地方教育局具有
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
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权
力;③地方教育局负责支付
教师工资,有否决学校管理
委员会选择的不合格的校
长和教师的权力;④责成地
方教育局对私立的和教会
学校进行资助,以进一步加
强控制。

★是20世纪英国
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奠定了英国教育领导体制
的基本形式:议会、国家教
委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
教育领导体制。

这种领导体
制一直沿用至今。

3、《费舍法案》(1918):①
5-14岁的儿童免费义务接
受初等教育;②为2-5岁的
儿童开办“幼儿学校”;③
开设继续教育学校,免费提
供一定的学习课程和教育
2、《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918):美国教育的指导原则是
民主原则。

应当使每个人通过为
他人和社会服务的活动来发展个
性。

★肯定了6-3-3学制和综合中学
的地位,提出中学使面向所有学
生并为社会服务的机构之思想。

3、《史密斯-休斯法案》(1917):
①由联邦政府拨款补助各州发展
大学程度以下的职业教育;②联
邦政府应和州合作,提供职业教
育的师资培训,资助职业教育师
资训练机构;③在公立学校中设
立职业科,设置选修的职业课程;
④把传统的专为升学服务的中学
改造为兼具升学和就业职能的综
合中学。

★使普通教育开始由单一的升学
目标转向升学和就业的双重目
标,加强了普通教育与社会的联
系。

4、1919-1933年魏玛共和国期
间,魏玛宪法规定教育权归各
州所有,国家负责对各类教育
进行监督。

废止了教育双轨制,
规定实施8年免费义务教育。

4、《阿斯蒂埃法案》(1919):
①国家负责职业教育;②全国
每一市镇设立一所职业学校,
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各付一半。

③18岁以下的青年免费义务
接受职业教育;④职业技术教
育内容包括:普通教育、职业
学科和劳动。

★使法国职业技术教育成为
一种国家管理的事业。

有“技
术教育宪章”之称。

训练;④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限制国家教委对地方教育当局的制约。

4、《哈多报告》(1926):①儿童在11岁之前所受到的教育为初等教育;②11岁后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统称为中等教育;③中等教育阶段设立四种类型的学校:文法学校、选择性现代中学、非选择性现代中学、公立学校高级班或高级小学;
④11岁时举行选择性考试。

★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阐明了中等教育应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

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

5、《斯宾斯报告》(1938):
①把《哈多报告》中的双轨教育方案扩展为三轨,即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使得技术中学成为中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提出设立多科性中学的设想。

★到二战前,英国以形成了文法学校、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

二战后6、《巴特勒法案》(又称1944
年教育法):①加强国家对
教育的控制和领导;②加强
4、《国防教育法》(1958):①加
强新三艺(自然科学、数学和现
代外语)的教学;②加强职业技
5、《改组和统一普通公立学校
的总纲计划》(1959):将小学
五、六年级定为观察期,经教
5、《朗之万-瓦隆方案》
(1947):①实施6-18岁学生
的免费义务教育;②每个人受
地方行政管理权力,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制度。

③地方教育局负责为本地区提供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

④实施5-15岁儿童的义务教育。

⑤11岁考试后,按成绩和兴趣分流接受不同类型的中等教育。

★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在教育管理体制上的合作关系,结束了二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

7、《罗宾斯原则》(1963):探讨高等教育如何为社会服务的问题。

建议应为所有在能力和成绩方面合格的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

★它成为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政策依据。

8、《雷沃休姆报告》(1981-1983):①高等院校入学途径的拓宽,为更多人提供高等教育机会;②调整高等教育课程内容和结构,强调知识的综合性和职业性与应用性;③加强高校内部专业化的管理;④开辟更术教育;③天才教育;④建立国
防奖学金,发放大学生学习贷款。

5、《生计教育法》(1974):实施
一种以职业和劳动为中心的生计
教育。

非常强调职业、劳动和实
际经验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6、《国家在危急中:教育改革势
在必行》(1983):①加强英语、
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计
算机的教学;②推行标准化测试;
③加强课堂管理;④提高师资专
业训练的标准。

★恢复了学术性学科在中学课程
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加强了课程
结构的统一性;过分强调标准化
的考试成绩,忽视个性;过于统
一,灵活不足;因提高教育标准,
使辍学人数增加。

师根据学生的能力、兴趣进行
判断和指导后,分别升入不同
类型的中学,即实科学校、文
科中学。

6、《高等学校总纲法》(1976):
联邦德国战后第一部高等教育
法。

保留了大学民主自治的传
统,注重发掘大学的潜力,适
应新社会需要。

教育机会只能以能力为依据;
③各级教育免费;④人人都有
接受完备教育的权利。

★并未付诸实施,但成为法国
教育改革的依据。

6、《教育改革法》(1959):①
义务教育年限为6-14岁;②
11-13岁为观察期,两年后分
别进入四种类型的中等教育:
短期职业型、长期职业型、短
期普通型、长期普通型。

★并未完全实施。

7、《富尔法案》(1968):确立
了高等教育自治、民主参与、
多科性结构等三条办学原则。

又被称为《高等教育方向指导
法》
8、《哈比改革》(1975):又称
《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
议》。

重点是加强职业教育。

9、《课程宪章》(1992):①仍
然坚持中央集权制的课程管
理体制;②课程编制应以学生
为中心;③对学科体系进行综
合改革。

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途径。

9、《1988年教育改革法》:
①实施全国统一课程。

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课程,包括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

核心课程包括英语、数学和科学。

②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参加7、11、14、16岁考试。

③中学及规模较大的小学可以在大多数家长的要求下,直接由中央教育机构直接指导。

④规定建立一种新型的城市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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