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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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摘要:新民诉法关于举证时限的制度修改之前,逾期举证则会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

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多方面原因往往通过各种理由让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入诉讼,较少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

新民诉法对于逾期举证的规定使举证时限制度更灵活,而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有望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举证时限;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新的证据
2012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65条的规定使举证时限制度的位阶由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了《证据规定》与旧民诉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矛盾冲突,使该制度的适用更加有理有据。

同时新民诉法就逾期举证根据程度不同规定的不同后果改变了之前逾期举证必然导致证据失权的局面,平衡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笔者就新民诉法施行后如何恰当运用举证时限制度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一、逾期举证的后果
(一)新民诉法施行前逾期举证的后果
新民诉法施行前,《证据规定》第34.43条规定了逾期举证会导致证据失权的后果。

这从保障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其合理的缘由,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和督促作用,有效防止证据突袭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发生。

然而,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体纠纷,是当事人根据实体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进行主张、抗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从法院角度来说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法庭所明确的事实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从而适用实体法进行裁判的过程。

如果适用证据失权被排除的证据是对诉讼胜负有决定意义的证据,势必会导致诉讼结果的逆转,使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从而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

在该制度出台后,引起了很大争议,在司法实践实施中也有很大阻力。

很多法官明了接受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会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从而使裁判结果发生重大改变,拒绝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会造成真正的权利人败诉,使不诚信的当事人获利。

在此情况下,法官会因为良知和道德方面的考量而不适用《证据规定》,以避免造成证据失权的后果。

而即使一些法官适用该规则没有采纳逾期证据,二审阶段却往往让逾期证据以新的证据的名义重新进入审判程序,导致原判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被发回或撤销。

而西方国家规定证据失权制度是基于庭前有充分的证据准备和交换时间。

(二)新民诉法对逾期举证后果的修订
基于此,新民诉法第65条对于逾期举证后果进行了修订,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规定首先将举证时限制度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确定了我国的“证据限时提出主义”模式;其次,根据逾期举证的程度不同规定了不同的不利后果,而不再是唯一的证据失权后果,给法院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空间。

当事人逾期提交了证据,法院可以在其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采纳,即使当事人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基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考虑和实体正义的实现,法院也可以采纳该证据,但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司法制裁,以维护举行时限制度的权威性,对于后果更为严重的情况,则可以采用证据失权的处理方式。

二、新的证据的规定适用
新的证据首先规定于新民诉法第139条。

《证据规定》的第41条、第44条对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新的证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而《审判监督解释》第10条对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举证时限通知》第10条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增加了主观方面的考量。

新的证据的内涵就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提出的但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也即举证时限的例外,新的证据的规定是与举证时限制度相配套的证据制度。

前文已经论述过,由于原举证时限制度对逾期举证只规定了证据失权的后果,法官为了保证实体正义,往往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从而使新的证据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却往往成为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中进行证据突袭、拖延诉讼的手段。

逾期举证和新的证据都是在举证时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如果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使该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而免于适用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可以适用新民诉法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进行考量。

无论认定为何种情况,都不会阻止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而影响案件情况的查明,保障了实体正义实现。

而且,逾期举证根据程度不同规定的不同的不利后果中包括对当事人进行司法制裁的措施,维护了程序正义的权威。

虽然有学者认为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为标准过于严苛,范围过于狭窄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从而对案件的实体正义有所妨碍。

但是,笔者认为,基于“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审判理念,由于对举证时限不利后果的修订,在一审程序中举证时限与新的证据相结合足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而新的证据的严格标准在二审和再审中对当事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作用,提高的更多的是想通过证据突袭、恶意拖延诉讼影响正常审判的当事人的证据门槛,能有效地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不仅维护了程序正义,及时地解决纠纷本身也是实体正义的要求,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但关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如何制裁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参照再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的后果进行明确,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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