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司法中的制度创新――《欧洲公司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盟公司法中的制度创新一一《欧洲公司法》
所谓欧盟公司法,主要是指部长理事会在协调成员国公司法时发布的指令和命令。

此外,还有欧共体原始成员国订立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

与竞争法不同,欧洲法院关于公司发的判例较少。

欧洲共同体在此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允许成员国自由营业和允许公司跨国界的合作与合并。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消除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公司各种限制的差别待遇和各成员国公司立法上的分歧。

这些条约的目标奠定了协调个成员国公司法的基础。

部长理事会于1961 年通过了一个协调公司法的计划。

至今,部长理事会已经制定或在审议一系列指令和规则。

而早在1959年的第57 届法国公证人大会上,就已经提出了有建设性的在共同层面上创立欧洲级公司的立法设想。

2001 年10月8 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洲公司法》,并于2004 年10 月生效。

对于那些在两个以上欧盟成员国运营的公司,《欧洲公司法》赋予其选择权,可以根据欧共体法注册成为一个新型的公众XX公司一欧洲公司。

《欧洲公司法》适用于整个欧洲经济区,即25 个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这意味着,欧洲公司将可以适用统一的规则,而不再分别适用个成员国的法律。

欧洲公司的官方名称为拉丁词组“ Societas Europeae”,简称S吕它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欧洲公司法》的法律依据
《欧洲公司法》的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法律文件:
1.2001 年10 月8 号欧盟委员会No 2157/2001 规定。

这个文件
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成员国必须适用。

2.2001 年10 月8 号欧盟委员会No 2001/86/EC 指令。

这个文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需要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内国法加以适用。

二、《欧州公司法》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关系《欧洲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方面如果属于“欧洲公司”的,可以直接适用该法的规定。

而所谓的欧盟公司法指令,则是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公司法的差异,就各国公司法的某些方面作出的规定,重要的欧盟公司法指令有15 个。

《欧洲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各有自己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互不取代。

例,如果某公司在 A 国注
册经营,不跨越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机构的,只是A 国公司,适用A 国公司法。

如果在欧盟有一个以上的企业并位于不同成员国的,或者是控股公司、联营公司控制与位于不同成员国的分、子公司的,称为欧洲公司,直接适用《欧洲公司法》。

三、依据《欧洲公司法》设立的欧洲公司类型设立欧洲公司首先必须至少有两家公司,在成立欧洲公司之前,这些公司应该已经有两年的经营纪录。

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洲公司有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分布在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公众XX公司合并而
成;
第二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成员国的公众或私人的XX公司
之上成立的控股公司;
第三种是来自至少两个不同成员国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第四种是一家经营至少两年的公众公司可以转换成欧洲公司,这家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成
员国设有子公司。

四、欧洲公司的特点
1. 欧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欧洲公司必须以公众XX公司
的形式成立,公司的资本必须分为股份,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欧洲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少于12万欧元货币单
位。

如果成员国法律对某些营业活动要求更多的资本额,这个规定适用于登记在该过的欧洲公司。

2. 欧洲公司的登记注册。

欧洲公司登记后取得法律人格。

欧洲公司并没有专门的注册机构。

欧洲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

其本部根据成员国法成立的公司的注册机构,即为其注册机构。

比如,总部设在伦敦的欧洲公司,应当向伦敦的公司注册机构注册。

根据该法案规定,欧洲公司可以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成立,但必须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刊登。

每一个欧洲公司的注册情况也要在欧盟委员会的法律部公开。

3. 欧洲公司的法律适用。

《欧洲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一套完整的公司法规则。

欧洲公司的法律适用有先后顺序。

首先使用欧洲公司法,其次执行欧共体有关公司法指令的成员国法律,两者都没有规定的,如关于公司税收,竞争,知识产权等的问题,适用欧洲公司登记注册国的法律。

公司的停业,破产等问题也适用成员国法律。

4.欧洲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欧洲公司的章程必须规定股东大会和经营机关和监事机构(双层制)或者管理机关(单层制)。

允许欧洲公司在双层制和单层制两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

5.欧洲公司雇员利益保护。

根据《欧洲公司法》的规定,在涉及到
雇员利益问题的时候,欧洲公司必须设立一个能够协商所有雇员利益的部门,必须及时提供报告给劳工代表团体。

这些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现在和将来的商业计划、产品和销售水平、劳工供求、管理改革、兼并及潜在的危机等。

在公司合并成立欧洲公司之前,必须有至少25%的雇员有权参与表决。

6. 欧洲公司的税收。

《欧洲公司法》并没有就欧洲公司的税收问题作出安排。

因此,在税收方面,欧洲公司将与跨国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即由该欧洲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成员国的财政税收法律向所在成员国缴纳各类税收。

欧洲公司要接受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对公司进行的监管。

所适用的具体规则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来确定。

欧洲公司的纳税方式很灵活。

如果欧洲公司是合资公司,纳税的法则应该遵循其所注册的地方的税收规定;如果是
控股公司,那么在各地的子公司要根据当地的规定纳税。

欧洲公司执行现在通行的会计准则。

五、欧洲公司的优势
欧委会认为,该法案的推出将有助于降低欧盟公司的管理和法律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欧洲单一市场统一法律框架的建立。

在欧洲经济区不同成员国成立的公司可以进行合并或者组成控股公司或者合资子公司,适用统一的规则进行经营。

因此,原先由于28 个成员国的不同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麻烦和限制得以避免,欧洲公司将可以较低的成本开展跨国经营,而不必像以往那样设立一系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来拓展在欧盟各成员国的业务。

据欧盟估计,新法案每年可节省管理成本近300 亿欧元。

另外,新法实施后,在甲成员国注册的欧洲公司可以简单地将其注册公司直接转移到乙成员国,而无须像以往那样必需先完成在甲国的停业结算,然后再到乙国重新注册。

因此,通过成立欧洲公司,欧盟企业可以最快的速度对公司进行重组和调整,从而更好地把握欧盟单一市场所带来的贸易机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