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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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防止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渔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对渔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教育培训;
(六)受理渔船安全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指导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船安全检查
第六条渔船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由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自行进行,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专项检查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渔船的船
体结构、设备设施、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
第九条重点抽查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进行,确保隐患
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条渔船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渔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四章渔船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渔船发生事故后,船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积极参加渔船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渔船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渔船安全技术知识;
(二)渔船安全操作规程;
(三)渔船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渔船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合格的船员不得上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渔船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渔船安全检查的;
(二)渔船不符合安全要求继续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渔船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隐瞒事故或者谎报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