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之思考与相关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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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治
“关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之思考与
相关法修改建议
刘孟林刘永强
摘要:我国目前现行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规制方向单一、规制范围狭窄、禁食目的单一和威慑力不足等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为我国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提供了立法保障。
为落实该决定的原则性规定,建立有效科学的野生动物交易管理和禁食制度,应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具体法律。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野生动物;禁食;法律修改
Reflections on the Decision of"A Comprehensive Fast of Wildlife"and
Suggestions for Relevant Law Amendment
Liu Menglin Liu Yongqiang
Abstract: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wildlife protection in China,such as the single direction of regulation,the narrow scope of regulation,the single purpose of fasting and the lack of deterrence.The decision adopt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the comprehensive fast of wildlife n provides a legislative guarantee for the establishment o£the comprehensive fast of wildlife in China.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provisions of the decision and establish an effective and scientific wildlife trade management and fasting system,specific laws such as Wildlife Protection Law,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revised and improved.
Key Words:COVID-19pandemic;wildlife;fasting;law amendment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所构成的巨大隐患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疫情控制仍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作《决定》)。
这项专门决定不仅为及时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为此后相关法律的修改作出了立法指引。
一、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设计的思考
(一)须优先保障公民生命与社会公共安全
当前正在世界范围内暴发流行的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病原体,以及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有科学家推测蝙蝠为其自然宿主,穿山甲为中间宿主叭蝙蝠是除人类以外在全球范围内分布最广的的第二大类哺乳动物,它自身可以携带多种病原体;在已知的1400多种来源于动物并可能感染人类的病原体中,从蝙蝠体内已经分离到80多种病毒铁除此之外,在人类周边
作者简介:刘孟林,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
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
生存的野生动物,也极有可能成为病毒的中间宿主,成为传播疫情的源头,比如对于2003年暴发的“非典”疫情,事实证明清除野生动物市场上的果子狸,确实起到了遏制疫情的作用严再者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的传播源头,与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毒也存在联系。
可见,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可能使食用者感染烈性传染病毒,并且经过该病毒特殊的传播途径还会导致大面积传播,致使公共卫生安全受到威胁O
因此,基于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优先的考量,在现有法律无法全面规范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背景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决定》;其以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可以说是对贯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强力规定。
虽然在其出台初期,也有主张认为其部分条文有类似“一刀切”的规定,且对“野生动物”的内涵与外延若不加以法律上细致的界定,会导致野生动物市场中“不违法”的行为遭受毁灭打击。
但是,该决定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还未得到有效控制、人类对新冠病毒的认识尚不全面时出台的,故笔者认为此刻的法律应当容忍对病毒造成危害结果的“科学不确定性”,即容许以“未知的危险”约束个人自由、限制私权,以优先保障公民健康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其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及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叭
(二)须切实保护生态平衡
立法机关出台《决定》的又一目的,是满足现代社会保护生态平衡的要求。
从环境科学的生态规律来看,自然界的生态圈经过漫长演化,已经产生了几百万种生物,其中不乏人类未知的物种。
每一种生物在各自的生态圈中占据着各自在食物链中的位置,对维持各自生态圈的协调平衡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切如果自然界中任何一种生物的数量急剧减少甚至灭绝,可能会使协调平衡的生态圈遭到破坏,使间接联系的物种遭受连锁的损害,即出现所谓的“蝴蝶效应”①。
例如,非洲莫桑比克长期内战使得戈龙戈萨国家公园中的食肉动物数量迅速减少,由此又导致该地区羚羊等植食性动物数量迅速增加;而植食性动物无节制地啃食草木乃至将当地植被资源消耗殆尽,便严重破坏该地区的生态平衡。
窥一斑而知全豹,在地球的每个生态圈之中,每种生物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人为地使某一物种数量减少或增加,抑或擅自增加或抹杀某一物种,都会对原本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
人类的社会活动,包括战争、污染、居住地扩张以及不合理的消费需求等,是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甚至灭绝的重要原因。
由无节制地滥食野生动物而导致物种灭绝的典型例子,就是人类在仅仅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就将斯特拉大海牛捕食至灭绝。
可见,《决定》的出台也是基于我国重视保护生态平衡这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应大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出台《决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了满足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我国经历了较长的农业文明时期,受此影响,传统饮食文化中一直存在着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
并且,当下社会一部分日益膨胀的物质消费,将原本大众对“山珍海味、满汉全席”等抱有美好饮食憧憬扭曲,形成了炫耀财富和不理性消费的风气。
由此,特别是对所谓“野味”等稀有动物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导致如熊、穿山甲、果子狸等“不寻常”动物频繁被端上人们的餐桌。
此外,一部分公众盲目迷信野生动物的食用及药用价值,也导致了滥捕野生动物的现象—
—包括但不限于“吃哪儿补哪儿”的想法,甚至还出现过“生吃猴脑”等残忍且不卫生的饮食习惯!
目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阶段,在弘扬中华文化和推动中华文明进步的同时,必须看到传统文化中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尤其是在全面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环境的要求之下,立法上更应当尊重自然界的各个物种,善待每个物种的生命,引导公众向善而为。
因为,一个真正文明的人,应当是一个敬畏自然,真正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具有善性的人;而人类只有具有这种善性,懂得与其他生命和谐相处,才能够真正实现自身的文明。
冋此次《决定》的出台,也显示了今后相关法律修改应当贯彻“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理念。
二、对现行法体系的检讨
综上,在符合上述立法理念背景之下,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存在如下不足:(■-)规制方向单■-■
在现有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之中,皆未对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端进行规制—
—目前,
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要对象,是捕杀、运输、交易等属于消费供给端的行为,形式上以禁止性规定居多,但对于个人消费行为,如购买、食用等行为,法律规制则缺位。
食用野生动物的习惯在我国饮食文化中存在的时间较长,即使除开巨大利益驱使,公众对野生动物不合理的消费需求短时间也难以完全中断。
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取双向规制的方式对野生动物的消费需求端行为加以合理疏导。
(二)对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
我国现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以及“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除此之外,包括上文所提及的蝙蝠等动物在内,尚有千余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属于《决定》当中所提及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可见,在《决定》出台以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未在野生保护动物名录里的千余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此外,《决定》出台以前的法律规范对食用“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并未严格采取禁止性措施,故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明显狭窄,法律缺位。
(三)保护法益单一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禁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以保障人类经济利益为主、生态利益为辅叫但是,从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以来,过去的17年时间里,尽管公众在呼吁保护野生动物,而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不但没有修改,滥食野生动物反而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全球化的今天,随着科学技术对病毒的认识更加全面,在立法上应当正视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所造成的严重威胁。
因此,构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之目的,不以单纯的尊重善待自然界生命为根本,还应该看到在“食用”背后的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故笔者认为,在立法目的中应增加以防疫为目的,以保护生态平衡、保卫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四)威慑力不足
刑法作为应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有力措施,其威慑力与保障力在法律体系中无出其右。
目前,刑法中涉及野生动物的罪名主要有“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制品罪”“非法收购、经营一般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使用危险方法捕杀野生动物罪”等。
在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中,整体性评价要素居多,入罪门槛相对较高,导致实务中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主要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为主,而承担刑法责任的则较少。
同时,现行刑法当中并未对任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这就使得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大打折扣O
三、相关法律的修改路径
(_)基本法律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作《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目的,即不仅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需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由于每一种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当中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故理应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所有野生动物,并针对“食用行为”设立原则性禁止条款,提高该部法律的可操作性O 具体而言,笔者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有以下建议。
1.扩充立法目的。
如上所述,由于滥食野生动物会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决定》的精神之上,扩充《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将该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以此填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2.重新定义“野生动物”概念。
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予以重新界定。
在不超越第二条所包含的法意之下,应对本条中的“野生动物”作平义解释,不将该法所保护的对象仅局限于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需要指出的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意味着“完全保护”,对于持续威胁人类社会安全的野兽以及数量过多的物种应当承认对其进行适量的捕杀。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以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其中,应对措施应当包括且不限于必要的捕杀。
当然,实施必要且适量的捕杀措施可以协同专业环境科学技术部门,以保证执法的可操作性。
为此,可以在法律修改中给予有关行政部门对捕杀野生动物必要性的审查权限。
3.增加“禁食野生动物”的内容。
笔者认为,贯彻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关于“禁食”的内容。
可以将该法总则第六条第_款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所述,“保护”并不意味“完全保护”,“禁食野生动物”并不代表“禁食动物”。
与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立法目的相呼应,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4.设置野生动物分级管理措施。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的分级管理措施主要有禁止猎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等,可以看到该法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措施并未有全面细致的梳理。
按照《决定》的立法要求,若对对所有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的动物采取相同的保护手段,既不符合生态规律,也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再进行分类,采取分级化管理措施。
如此一来,应当对该法第十条的分级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在此,可以由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科学的评估,可为法修改提供合理的分类标准。
此外,依照法律法规对非重点野生动物进行合法养殖的行为,则由《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进行调整。
此类动物在卫生、检疫行政部门主导下,经过科学检验与论证之后可以划归为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再视为野生动物。
(二)辅助性法律的修改建议
根据《决定》的精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依法防控传染病的要求。
因此,作为配合基本法律的关联法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作《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禁止食用危险疫源野生动物的条款。
首先,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条款,以符合该法第一条中“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规定。
因为,如蝙蝠、老鼠等危险疫源性野生动物除了具有野生动物的属性之外,作为病原的中间或者直接宿主,具备“疫源”的高度危险属性。
禁食的目的在于防治疫病的传播,将这样的野生动物调整为'危险疫源”,受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制符合该法立法精神。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即传染病预防一章中规定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内容的条款。
其次,借由《传染病防治法》可以明确因食用疫源性野生动物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之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仅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危及生态平衡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在还无进一步立法的过度阶段,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所作出的禁食规定可以为处罚提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如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其三,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如此一来,与《刑法》相衔接,针对性质严重的行为,可唤醒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保障性法律的修改建议
关于滥杀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
从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可知,前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
显然,刑法上认为,值得保护的生态价值附着物并不包括一般野生动物,此外,也没有对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制。
然而,后者非法狩猎罪则是将“非法”的范围只限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的范畴,并没有例外规定出于国家所认可的生态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被允许的狩猎类型。
综上,笔者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罪名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二款的构成要件修改为:“违反狩猎法
规,非基于国家认可的生态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狩猎的,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四、结语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
注释
①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系统当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换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巨大的连锁反应。
参考文献
[1]戚中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20,41(02):117-121.
[2]李文东,梁国栋,梁冰,等.蝙蝠携带病毒的研究进展[J].中国病毒学,2004(04):106-113.
[3]王应祥.也谈“SARS病”溯源与野生动物[J].野生动物,训o“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代表法律人对依法防控疫情的反思,笔者期待这样的反思可以弓I导公民善待动物,尊重生命。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是科学的立法尚不足以实现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目的,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以及努力实现全民守法,才能有效地关闭“吃野味”这道闸门。
2003(06):18-21.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0.
[5]马传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和生态经济条件[J]淋业经济,1996(02):44-47+51.
[6]刘长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意义及立法完善[N].上海法治报,2020-02-19(B02).
[7]钟清茹.浅谈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28):144-145.
(责任编辑:刘芷函)
♦业内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作《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撰修订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彰显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典。
《民法典》的诞生既是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又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医学与法学》编辑部供稿)
(责任编辑:王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