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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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托管、假整合假重组、逃避监管等行为,强化煤矿监管机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企业办矿、管矿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黔能源煤炭〔20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贵州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45号)2011年4月2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2017年2月16日);
6.《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
7.《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管理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监督与追责、附则共六个部分共二十五条。
具体为:第一部分,总则,共3条,说明了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适用范围、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定义。
第二部分,管理体系,共3条,说明了煤矿应完善治理结构、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矿管理体系的运行方式。
第三部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共7条,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以及独立法人责任主体或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求做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共5条,明确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独立法人公司(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调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资金投入进行明确。
第五部分,监督与追责,共4条,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责任、独立法人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明确,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审批、自查等工作。
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
第六部分,附则,共3条,明确了《办法》适用性及解释权。
四、主要特点
一是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托管、假整合假重组、逃避监管等行为。
要求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经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资金保障到位,满足煤矿生产建设管理需要。
二是明确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法人企业全资或控股3处及以上煤矿的视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全资或控股2处煤矿参照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管理模式。
单个煤矿可为独立法人公司,也可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
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含整体托管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责任人未依法依规依章履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