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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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债券交易。

第三条在公司投资领导小组的授权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四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外汇债券是指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

第六条除有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许可外,目前暂不得认购或交易境外的外汇债券。

第七条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包括债券的承销和分销业务、现券的买卖交易业务、债券的回购业务等。

第三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八条公司买卖交易各项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方案,必须进行授权和审批。

第九条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资金运用决策系统是公司投资领导小组,具体资金运用方案由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外汇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控系统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计划财务部进行日常性监控。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债券交易的业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有关外汇资金运用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不得将实物券、债券代保管单、托管证明等借给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应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专用账户,该账户单独开立,单独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境内外汇债券交易业务的外汇资金调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中心协调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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