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权利——精选推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旅游权利
夏赞才,刘焱
(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ZX064)资助。

[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a grant from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to Xia Zan-cai )(No.06BZX064).][收稿日期]2010-01-29;[修订日期]2010-03-22[作者简介]夏赞才(1962-),男,湖南安化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旅游基础理论和旅游企业管理,
E-mail :xiazc @ ;刘焱(1973-),女,讲师,研究方向:旅游可持续发展。

[摘要]旅游权利是旅游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旅游
权利主张有其深层的哲学背景和典章依据,
迄今为止的旅游权利主张主要包括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这些主张对于确立旅游正当、促进旅游公平和强化旅游责任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过度依赖和强调旅游权利也将使旅游权利自身陷入道德困境。

[关键词]旅游;伦理;权利[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006(2010)05-0014-06基于对大众旅游的全面反思和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内在需要,
旅游伦理问题迅速成为旅游产业、旅游相关组织和公众关注的话题。

在关于旅游伦理何以可能的追问中,权利话语越来越重要
[1]。

旅游权利
问题之所以成为焦点,原因有四:第一,旅游发展需要正当性的支持。

对旅游者而言,传统道德中的节俭、勤劳律令和新教伦理对消费主义的滞阻,迫切需要为其旅游消费找到正当性的证明。

对旅游发展决策者而言,
面对日益增多的对大众旅游的批判,也迫切需要寻求正当性的辩护,
旅游权利似乎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明和辩护。

第二,
旅游发展实践中,权利主张已经成为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解决矛盾冲突的有力武器。

正如巴特勒和欣奇(Butler &Hinch )等人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原住民与旅游者及旅游发展的冲
突案例研究表明,旅游发展伦理争论的关键内容,就是个人旅行权利与东道主社区权利之间的平衡的问题
[2]。

第三,伦理学传统。

权利主张和辩护在许多
应用伦理学中都是必需的功课,
旅游伦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
对旅游权利的关注顺理成章。

第四,二战后国际社会所构建的庞杂的人权体系也为旅游权利主张提供了便利。

旅游利益集团主张旅游权利可以理解,旅游权利的合理性论证也是旅游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旅游权利作为旅游伦理研究和实践不加批判的武器,学理上隐含了自毁的逻辑。

在旅游伦理实践中,
以旅游权利为基础的旅游伦理原则的设定及相应的旅游伦理规范的践行面临更多的道德困境。

一、旅游权利依据
旅游权利主张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理论背景,姑且不去追问其理论基础,但考察其典章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主流思想理论观点,已经体现在相关典章之中,如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之于法国《人权宣言》。

其二,典章条款是旅游权利主张者惯常援引的论据。

关于旅行权利的法律规定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
大宪章》,其中第41条规定,敌对国之外的所有商人,除战争时期外,皆有权经由水路和陆路安全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境内逗留或经商;第42条规定,除在战争时期为了国家与公共利益加以暂时限制,英格兰人皆可由水路或陆路安全出入国境,不包括囚犯[3]。

这里的旅行权包含了本国公民自
由出入境的权利,也包含了外国公民自由出入英格
兰的权利。

虽然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旅行权利的承认和限制不尽相同,但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旅行权利的世界性承认。

其中第13条规定“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

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24条规定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周期性带薪休假的权利。

”①世界旅游组织是最主要的旅游权利主张者。

虽然世界旅游组织章程中强调旅游对于人权和自由的贡献(第3章第1条),并没有明确旅游权利的人权属性,
但是,1975年世界旅游组织由非政府机构(IUOTO )正式成为政府间机构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通过与其他专门机构合作,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消除政府间设置的影响旅游者自由行动的障碍
[4]。

旅游权利主张出现在世界旅游组织的重要
文献中,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1980年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4条明确指出:“利用闲暇时间的权利,
尤其是度假、旅行和旅游自由的权利,是随工作权利而来的,是人类实现其价值的一个方面,已经得到《世界人权宣言》及许多国家法律的承认。

这就使得社会有义务必须为其公民采取实际、有效和非歧视性措施,使其参与此类活动。

”1982年,世界旅游会议通过《阿卡普尔科文件》
,其中第9条对“人人有权休息、休闲、带薪休假”及“往来自由”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985年,《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
出台,第1条就明确主张:“人人享有休息和休闲、对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周期性带薪休假和在法律范围内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

”世界旅游组织1999年制定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可以视为旅游权利主张的集大成者。

正式文本(2001年联合国大会A /RES /56/212号决议核准)中关于“权利”的条款有“旅游权利”(第7条)、“旅游者往来的自由”
(第8条)和“旅游业员工和经营者的权利”
(第9条)。

除第10条“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原则的实施”外,正文部分共9条45款,其中“权利”部分共3条15款,
占1/3。

全文(含导言)中“权利”(right /rights )一词共出现28次,导言部分引用的国际典章(包括宣言、公约、协定等)中就有6个“权利”文献,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儿童权利公约》。

二、旅游权利主张
旅游权利主张发展至今,已经涉及旅游相关的各个部分,虽然旅游企业、旅游业员工的权利也常常归并到旅游权利范畴,但是,从旅游权利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角度来看,
旅游权利主体设定具有清晰的指向。

解构迄今为止的旅游权利话语,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即人人旅游的权利和旅游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旅游权利主体关注的是两个层面:所有人和旅游
者。

由于旅游者仅仅是旅游权利的践行者,
对旅游者权利的主张是以普遍旅游权为前提的,而且是具体、细节性的,多附加在旅游者这一特殊身份上的,如旅游者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知情权、隐私权等等,大多是自明的或者有已达成高度共识的权利标准参照,因此,
这里所讨论旅游权利主张集中在普遍旅游权层面。

普遍旅游权利由3个基本方面构成:
(一)自由旅行权(free to travel )
自由旅行权直接根源于个人自由。

自由是一种权利,
是最基本的人权。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的基本信条就已成为天赋的、
不可让渡的人权条款。

很少人将现代旅游的产生和发展与政治、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考察,旅游教科书只是说明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工业革命、交通技术、城市扩张等方面的联系,但我们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19世纪中叶的英国,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当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不约而同的。

柏拉图最早提出了旅游者分类,但并不支持城邦间的自由旅行,
由于他也认识到不可能绝对禁止城邦之间的旅行,所以建议对旅行制定一些相关法律进行限制
[5]。

旅游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旅行历来就不是
自由的,总是受到自然、身体、经济、闲暇时间及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大致可以将其聚类为自然限制、个人限制和社会限制。

自由旅行权挑战的是社会限制。

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意味着只要不对他人造成损害,旅行就不应受到限制。

自由旅行权要求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消除阻碍旅游者自由旅行的各种障碍,
简化旅行手续。

历史上,签证和边境检查由于国家主权而拥有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国际旅行的主要障碍。

虽然“互免签证”存在于部分关系友好的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赋予协议国公民自由跨国旅行的权利,但自由旅行权利主张的历史性胜利是1985年签署的《申根协议》
(The Schengen Agreement )。

截至2008年底,申根区国家已达25个。

(二)带薪休假权(paid holiday )
带薪休假制度的设立最初具有政治色彩。

1936

文中引用的联合国机构(包括世界旅游组织)的《世界人权
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发展权利宣言》、《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阿卡普尔科文件》、《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等文献中的相关条款,恕不一一注明出处。


年,法国政府与工会之间达成的马提翁协议(Matignon Agreements ),以法律形式规定实施带薪休假
[6]
,显然主要不是中产阶级,而是工人阶级斗
争的结果。

随着带薪休假权利列入《世界人权宣言》
,这一权利逐渐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法律支持,但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

欧盟对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具体规定经过10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修订,
于2003年11月4日由欧洲议会通过,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8月2日开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4周的带薪休假制度,且不应该用补贴替代
[7]。

旅游权利主张者不断强调作为人权的“休息权”、“休闲权”和“带薪休假权”,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这三者都不等同于旅游权,也不能推导出旅游权。

即便我们确证了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能够援引《
世界人权宣言》条款主张旅行自由,实际上,这一权利仍然虚置在那里
,“人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行使这一权利。

但是,如果我们对现代旅游生成的规定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就不难理解旅游权利主张者的意图。

在高度商业化的旅游活动中,无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国际旅游,支付能力和闲暇时间是行使旅游权利的必要前提,“带薪”+“休假”权利的保障,虽然不一定能保证所有人能旅游,但至少为那些可能行使旅游权利的人创造了条件。

“现代旅游是实行职工每年带薪休假社会政策的结果,同时也代表了对人类休息和休闲基本权利的承认。

”(《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4条)
目前,带薪休假权利主张的意义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缩短工时和带薪休假,已经由早期资本主义的政治问题,发展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的道德问题,因为即使在法国,带薪休假时间的增加也远远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
[8]
,带薪休假权
利实际上已转化为争取更长时间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友善接待权(hospitality )
我们现在将饭店、度假村、餐馆、游乐场所等通称为接待业(hospitality industry )。

从古希腊神话到基督教传统,友善接待陌生旅行者是一种传统。

康德自己从来不旅行,但在其《论永久和平》中将“友善接待”作为国家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一个外国人到别的国家旅行而不会被当作敌人对待,受到
友善接待是一种“所有人都拥有的权利”[9]。

万俊
人认为友善接待作为永久和平的3条正式条款之一,“似乎是一条纯粹的国际伦理条约,所谓‘普遍友好’的条件要求看起来最多也只是一种国际道德吁求而已”
[10]
,显然低估了友善接待对于世界和平
的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可以把外国旅行者当作敌人来对待的“和平世界”。

即使从伦理的角度来考量,
友善接待的伦理也与我们传统的人际伦理不同,属于列维纳斯、德里达等人所讨论的更具普世意义的
“他者”的伦理、“陌生人”的伦理。

旅游者前往陌生的旅游地旅行度假,能得到目的地的友善接待,是旅游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虽然高度商业化的现代旅游业的接待,
与古代为陌生旅行者提供免费食宿的接待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友善接待作为旅游者的权利,应得到旅游地的普遍尊重。

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并不是旅游权利主张的全部,但三者有机构成了旅游权利的基础,且三者都有其深厚的西方文化思想渊源和人权典章依据。

三、旅游权利价值
旅游权利所以能得到广泛的关注和响应,不仅是由于“权利”话语在西方语境中所具有的合道德的力量,
更重要的是由于旅游权利主张的实用价值。

这些价值已经在二战后世界旅游高速发展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可持续旅游发展也仍然需要旅游权利的强力支持。

(一)确立旅游正当
权利术语的“实用意义是它能够使个人(和集体)要求并声称某些利益和权益是他们应当得到的,
并给这些声称赋予道德的合法性。

”[11]
现代旅游
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与传统道德抗争的过程,也就是旅游正当性确立的过程。

在传统道德体系中,勤劳和节俭的美德地位,从古代、中世纪的宗教传统到新教伦理,几乎从未遭到过质疑,而旅游对时间和财富的耗费,注定要成为传统道德中的双重罪恶。

“虚掷时光便成了万恶之首,而且在原则上乃是最不可饶恕的罪孽”
[12]
,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的最重
大的贡献,
在于完成了资本主义所需要的财富正当性论证,使得金钱、财富的合理性主张具备了与勤俭、节制相容的宗教基础,但并没有解放中产阶级旅游度假的道德桎梏。

旅游权利主张使每个人将闲暇时间和金钱用于旅游度假置于人权基础之上,从而确立了旅游的正当性。

(二)促进旅游公平
对旅游公平概念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但人人有机会参与旅游始终是旅游公平的首要目标。

现代旅游之前,从古罗马贵族的避暑度假到16 18世纪英国贵族子弟的欧洲“大巡游”,旅游始终只是极少数人的特权。

工业革命后,经济地位不断提升的

“有闲阶级”或“中产阶级”开始分享旅游特权。

“大众旅游”的兴起对旅游发展是革命性的,越来越多的平民大众参与旅游,
逐渐消解了旅游的“特权”属性,但是,大众旅游仍然只不过是更多的人参与旅游而已。

国际旅游人数从1950年的0.25亿人次增长到2008年的9.22亿人次的辉煌①,掩盖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它没有告诉我们究竟是哪些人在旅游。

如果我们进一步细究“旅游人次”的概念,再以全球人口总数作参照,
我们就会惊讶,原来“大众旅游”远不是“全民旅游”,与人人参与旅游的公平目标相去甚远。

我们无需纠缠于权利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旅游成为权利且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就应该人人享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
国籍或社会身份、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世界人权宣言》),政府和社会就有责任、有义务为那些没有条件旅游的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
这些群体包括贫困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残障人……所有没有能力行使旅游权利的人。

1963年成立的
“国际社会旅游局”(BITS )长期致力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旅游协助,瑞恩(Ryan )认为社会旅游是社会公正在旅游领域的实践
[13]
,但是,
BITS 的前秘书长豪洛(Haulot )说得更明白:社会旅游“要求社会和政治介入,
使休息和休闲普遍权利的基本原则变为现实”[14]。

(三)强化旅游责任
20世纪80年代以降,不断出现的各种替代旅游形式,如生态旅游、负责任的旅游等等,实际上是对传统大众旅游的道德责任的追加。

作为20世纪最重要的理论贡献之一的可持续旅游发展理论,蕴含着一系列伦理原则,可持续旅游应当是负责任的旅游。

世界旅游组织明确制定《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的主旨,就是要“促进负责任的、可持续的和全民可参与的旅游”,将“负责任的”和“可持续的”并列排序,不仅是简单的修辞意义的修饰,其中暗含着不负责任的、非全民可参与的旅游,不可持续,也不应该持续。

虽然有人批评《世界人权宣言》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15]
,但权利始终是一个与“义务”、“责任”相
关的概念。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
[16]
,这与自由主
义的主张并不存在根本冲突。

密尔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
在《论自由》中提出了自由的两大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

”[17]
个人自
由的道德禁令就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一个人旅游权利的行使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旅游责任包含旅游者的责任、旅游地社区居民的责任、旅游企业的责任和政府的责任。

从1985年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到1999年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虽然仍然存在种种有权利无义务、多权利少义务和少权利多义务的不对称,无法践行的权利与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不公平,此项权利与彼项义务的不相关等问题
[18]
,但是,旅游权利从来就
不是无义务的权利,
旅游权利主张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旅游责任规定的过程。

2005年,世界旅游伦理委员会制定了《负责任的旅游者》
作为旅游者的行为指南,该指南较之1985年的《旅游者守则》,责任内容更全面、更明确。

四、旅游权利困境
史密斯和达菲(Smith &Duffy )担忧《全球旅游伦理规范》过多强调“人权”、“权利”,从自由、权利概念出发讨论旅游者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可能面临更多的执行风险
[1]
,有一定的道理。

因为
自由、权利术语所蕴含的内容十分复杂,不同文化有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西方话语背景的旅游权利,很难形成全球性的共识,这些担忧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得到了某些印证,但是,旅游权利主张本身的局限才是更深层次的问题所在。

(一)旅游权利冲突
第一,旅游权利与其他人权的冲突。

人权理论和实践发展至今,
国际社会已经构建了从生命权到发展权的十分复杂的人权体系。

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基础之上的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人权条款越来越复杂,
人权内容越来越具体,旅游权利与其他人权的矛盾和冲突也日渐突出。

以旅游权与财产权为例,北欧国家瑞典、芬兰和挪威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私有土地向大众休闲活动开放有着长期的传统。

尤其是瑞典,
尽管是私人所有的土地、森林或水域,公众可以经过、可以野营、可以划船或游泳,可以采摘野生浆果、蘑菇和野花(被保护的和濒危的除外)等,这些休闲活动被视为“所有人的权利(Allemansr tt )”。

但是,穆塔扎维(Mortazavi )研究发现,随着休闲旅游活动的日益增加,
这些活动损害了土地所有者和当地居民的权益,①
参见UNWTO.Tourism Highlights 2009Edition.

传统的休闲权利与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发生了冲突
[19]。

美国也面临相同的问题,韦尔和霍特克兰茨
(Vail &Hultkrantz )运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财产权利和自然旅游之间的冲突
[20]
,并没有认识到同
样作为人权的旅游与财产之间的权利之争,人权理论并不能为我们提供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
,我们假定旅游是个人发展的重要因素,旅游权利可以得到发展权利的支持(第1条第1款)。

但是,“人的发展权利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第1条第2款)由此看来
,“期望个人直接地发现和享受地球资源,是世界上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第7条第1款)面临着更多的人权挑战。

第二,权利主体间的冲突。

旅游活动涉及众多个体和群体的利益,这些利益既有经济利益也有非经济利益。

世界旅游组织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中采用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 )概念,世界旅游伦理委员会将旅游发展中的利益相关者解释为:中央政府;与旅游事务相关的地方政府;旅游公司和企业以及其协会;为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的机构;旅游业员工、
旅游专业人员和旅游顾问;旅游行业工会;旅行者包括商务旅行者和游客;当地居民和旅游目的地东道社区代表;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专注于旅游、直接涉及旅游项目的非政府组织和旅游服务提供者
[21]。

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旅游利益相关
者清单,但这里已经暗含了不同的旅游利益相关者各自不同的权利主张,且各旅游利益相关者既以个体的方式存在,同时也以集体的方式存在。

旅游者的权利与旅游地居民的权利、
旅游企业员工的权利、旅游企业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乃至国家、政府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

实际情形也许更为复杂,因为除了旅游者之间、旅游者与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伦理关系,旅游者和旅游利益相关者作为道德代理人还必须处理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逻辑上,旅游权利主张不仅不利于调解旅游利益矛盾,还可能增加旅游利益冲突。

(二)旅游权利克减
人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

虽然我们在理论上
可以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基本权利和衍生权利等等,但是,我们从旅游权利的推导路径来看,旅游权利在人权系统中无疑是一项积极的、低级别的衍生的和有条件的权利,是一项可以克减的权利。

事实上,1966年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进行了明确的限定,虽然主张“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但是这种权利,只是“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第12条第3款)也就是说,自由旅行权必须服从于法律,有条件可以限制,且不能与其他权利相抵触①。

自由旅行权在人权体系中是一项可克减的人权,如近年来传染病暴发期间各国政府采取的旅行限制、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该限制性条款赋予其不容置疑的正当性。

再看看带薪休假权利。

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中,第6条是工作权,第7条主张“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其中“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的权利,序列在第4款,前3款分别为最低限度报酬、工作条件安全、卫生和机会均等。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专门单列的一项权利(第24条),何以降级沦为工作条件的权利之一?显然,人权立法所面临的实际情形,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逻辑上,休闲度假权利不应该优先于工作权利;在工作条件中不应该优先于最低工资、安全卫生和工作机会。

甚至也没有理由优先于休息权利、休闲权利、合理工作时间限制的权利。

更何况在分工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
许多职业、工种的工作性质往往是以旅游权利的克减为条件的。

五、结语
旅游研究的去经济化趋向,孕育了旅游伦理学,旅游权利问题无疑是旅游伦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旅游权利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旅游企业权利和旅游消费者权利[22]
,到近年来对旅游企业在人
权问题上的态度
[23]
,已涉及旅游者权利和旅游企业

世界人权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
条第1、
2、3款的解释参见CCPR /C /21/Rev.1/Add.9,General Comment No.27,199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