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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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10.24
•【字号】黑财行资[2009]18号
•【施行日期】2009.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交通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
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1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的立项申请》收悉,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09]51号)关于“将省交通征费稽查局与省交通公安局、省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整合后,组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的决定,经研究,同意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资产清查范围为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本级及所属处、所,共83户(明细附后)。

二、资产清查基准日定为2009年3月31日。

各清查单位要对基准日前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清理资产损益,形成资产清查报告。

三、省交通征费稽查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需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承担组织指导责任,确保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实施。

单位自查结束后,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省财政厅公开招标范围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益申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省交通厅应对资产清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审核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系统的资产清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

五、资产清查结束后,省财政厅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清查单位的损益进行核实、认定、批复。

各清查单位应当根据财政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清查后的账目清晰、账实相符。

此复。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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