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3)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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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
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
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
于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
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一:说明〔续一〕
➢ 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三:保证
➢ 保证的含义

一般意义的保证为允诺、担保。这里的保证是指保险
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是一项附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人承受承保或承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 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 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中华人民该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二〕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 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 项事实。对保险人而言,是指那些影响慎重的保险人确定收 取保险费的数额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 项事实;对于投保人而言,那么是指那些会影响其作出投保 决定的事实如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
保险的根本原那么(3)幻灯 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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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当 然具有保险利益。因其自身的平安安康与否与其自己的利益 密切相关。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 为保险标的进展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血缘、情 法律和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原因
➢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包括说明、告知、保证、 弃权与制止反言。
〔一〕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一:说 明
➢ 说明的含义

说明意为解释明白。具体是指合同订立前保
险人应将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中与投保人或被保险
➢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 〔1〕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
此,投保人对其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典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
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
明。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
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对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展正确的解释。

我国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一:说明〔续三〕
➢ 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 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血缘情法律和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是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讫时间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以有效防止利用保险进展赌博;当保险合同成立后,损
失发生时,规定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风
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效力范围 〔续二〕
➢ 保险利益的变动
➢ 保险利益的变动主要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与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
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
时,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从
而使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根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作如实答复。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
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
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四〕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基于人与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 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即被保险人的生存及身体安康能保证其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 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
➢ 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成认的利益。它表达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 ➢ 保险利益确实立 ➢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 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含义
➢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具有
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 险利益 ➢ 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 体具有保险利益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那么
一、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 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那么,受到损害的 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 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 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
时及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投保方按照法律实事求是,
尽自己所知,毫无保存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二十二条、
三十七条和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投保方的告知义务
应该包括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一〕
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
益并不重要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效力范围 〔续一〕
➢ 保险利益原那么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对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的保险利益
要求,即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要求。保险利
益原那么的对人效力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关系严密,应当将
二者结合在一起分析。
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 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 知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六〕
➢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二〕 ➢ 投保方在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 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 局部不承担赔付义务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 成心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 险赔付责任
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五〕
➢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 ➢ 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假设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 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 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 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当包括保险人与保险
代理人
➢ 说明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
定,保险人应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尤其是免责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
人说明义务的重心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一:说明〔续二〕
➢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效力范围
➢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存续的起
讫时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时间效力。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
求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
利益。当保险标的消失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灭 。
保险利益原那么的效力范围 〔续三〕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 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对于前者,保险利益可以转移; 对于后者,保险利益不可以转移。即当投保人死亡时,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 一般的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这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 人,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 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保险合同包 含死亡给付责任,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 同终止;如果保险合同属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的原因 死亡,那么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
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原那么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续三〕
〔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 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有经济上的利 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 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 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当权利人对义务 人的信用有担忧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置保险, 称之为信用保险;也可以要求义务人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 购置保险,称之为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 利人的要求而以其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置保险具体而言,制 造商对买货的批发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 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即信用具有保 险利益。
各保险人。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三〕
➢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按照惯例,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
询问答复告知两种。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
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这种形式对投保人的要
求比较高。

询问答复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
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答复,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
可无须告知。

我国采取询问答复方式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四〕
➢ 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
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 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 ➢ 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 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成心对重要事实不
➢ 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二十二条、三十七条和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告知义务主体是投保人;合
同订立以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可能是投保
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
最大诚信原那么的内容之二:告知〔续二〕
➢ 告知义务的内容
➢ 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因履行时间的不同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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