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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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全院职工
3.定义:
4.内容:
4.1 总则
4.1.1 医院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信息耗材、行政后勤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制度。

4.1.2 规范管理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负医院管理责任,各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

4.2 接待制度
4.2.1 严禁医药代表在医院门(急)诊诊室、病房、输液大厅、候诊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检验科、设备科、后勤保障科、药学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

4.2.2 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代表需在指定部门提前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

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4.2.3 医药代表出具诚信承诺,约束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行为,要求诚信守规,杜绝违规不良行为发生。

4.2.4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记录,并严格执行。

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4.3 内部管理
4.3.1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违规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得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4.3.2 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督导,如未发现医药代表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医院纪检监察
室,并记入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

4.3.3 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未按规定在医院的活动信息,告知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上报医院纪检监察室,并记入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

4.3.4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违规行为可举报
4.3.5 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谢绝医药代表入内”,加大对“九不准”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5.参考文件:无
6.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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