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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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9
•【字号】渝办发[2009]310号
•【施行日期】2009.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电〔2009〕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94号),对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

一、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节日期间市场供应、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满足节假日期间公众需求。

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的调运,确保水、电、气、油正常供应。

二、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要落实“一对一”监管措施。

要加强交通、危险化学
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组织落实安全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是要加强有关活动组织管理。

对国庆音乐焰火晚会等重大活动,要进一步查漏补缺,增添措施,制订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要加强人员出行和旅游安全。

市交委、成铁重庆办事处、重庆机场集团等要积极组织协调运力,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保障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和重要物资运输。

市安监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公安交管局、重庆海事局、民航重庆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检措施,严防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市质监局要对大型游乐场所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改。

市交委要加大对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公交车、出租汽车管理,严禁节日期间出现“拒载”、“宰客”、“甩客”等行为。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防疫。

要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各种疫情的防控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管。

三、全面落实自然灾害防范措施。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极端气候和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高度重视三峡水库175米试验性蓄水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切实做好洪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

四、切实加强应急值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加强重点地区、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着力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切实做好节假日值班安排,保证信息畅通,加强配合协调。

国庆节期间,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应急值守、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向全市通报有关情况。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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