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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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是指由于某种病变、损伤、机体结构发育不全或者先天性畸形,导致功能不全或表现形态不协调,给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困难的一种状态。
残疾鉴定是指以残疾程度为判断标准,对残疾人进行身体检查,根据残疾人身体、智力、行为表现及生活功能而确定其是否残疾的过程。
残疾人鉴定一般按照以下几个维度进行:①身体残疾程度;②智力残疾程度;③职业资格;④行为表现;⑤生活功能。
1、身体残疾程度
身体残疾指残疾人身体器官及机能障碍,以及由外伤或疾病造成的身体缺陷,都构成残疾标准,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六级。
残疾等级的划分依据主要体现在肢体的功能受损或表现形态的性质和程度上,有一至六级分别为:特别重度残疾、重度残疾、中度残疾、轻度残疾、轻微残疾、健康残疾人。
2、智力残疾程度
智力残疾指残疾人的智力水平受到影响,其程度低于正常人范围。
以IQ(智商)测定为基础,情感性及行为等方面也作为考量,智力
残疾等级为:特殊智力残疾、轻度智力残疾、中度智力残疾、重度智力残疾。
3、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指残疾人能否从事正常人从事的工作,分类有五种:Ⅰ类职业资格,能够从事四类岗位;Ⅱ类职业资格,能够从事三类岗
位;Ⅲ类职业资格,能够从事二类岗位;Ⅳ类职业资格,能够从事一类岗位;Ⅴ类职业资格,不能从事正常人可以从事的任何一类工作。
4、行为表现
行为表现是指残疾人的表象行为,是残疾人所关注的重要指标,是残疾鉴定和残疾人社交互动中常量指标。
行为表现主要指残疾人语言、社会-自我管理、行动技能、家庭习惯等方面,行为表现的等级分为:重度行为异常、中度行为异常、轻度行为异常。
5、生活功能
生活功能是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衡量标准,包括自我照料能力(如洗漱、穿衣等)、日常工作能力(如清洁、打扫、做饭等)、社会交往能力(如与他人沟通、友情交换等)、家务管理能力等。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残疾鉴定等级为:能完全独立自理生活,能够部分独立自理生活,不能独立自理生活。
残疾人的鉴定,是判断残疾人身心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重要手段,为此,各国出台了相关的鉴定标准。
例如美国《社会安全法》中关于残疾的概念,规定了条件和标准:“残疾是指使一个人无法以正常的方式工作,并被政府认定为残疾的一种状态”;英国《残疾认定法案》规定,只有残疾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从政府获得资源支持:①残疾全身功能有明显受限;②残疾自身能力受限,对生活、社会交往、行为具有维持和改进的可能性;③残疾自身功能受限,因此失去了至少两个基本的自行行为能力;④残疾本质上是因病变、损伤或机体结构发育缺陷所致。
残疾鉴定是残疾人接受社会援助和获得政府资助的重要程序,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对残疾人扶助管理的重要手段。
因此,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按照各国有关法律,残疾鉴定应当遵循严格的流程,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真实反映残疾人的真实情况,保障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