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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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7.08.11
•【文号】[87]财税外字第230号
•【施行日期】1987.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87年8月11日(87)财税外字第230
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

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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