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东、谭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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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东、谭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5
【案件字号】(2022)云23民终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艳茜李晓黎速力
【审理法官】纪艳茜李晓黎速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小东;谭某;马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当事人】马小东谭某马某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马小东谭某马某
【当事人-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振坤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赖馨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振坤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赖馨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振坤赖馨
【代理律所】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小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马小东、谭某、马某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1元予以免交。

【更新时间】2022-09-22 23:02:44
马小东、谭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3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法定代理人:谭某(马某父亲)。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峰。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坤,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3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072X。

法定代表人:丁伟峰,系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馨,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宏。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小东、谭某、马某与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楚雄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小东、谭某、马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峰、李振坤,被上诉人楚雄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馨、何正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马小东、谭某、马某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1元予以免交。

落款
审判长纪艳茜
审判员李晓黎
审判员速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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