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30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人事档案存放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涉及的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中的“执业机构所在地”是指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
二、关于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问题。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讲的从外省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包括了在外省有执业经历拟转入广东省执业和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含律师资格档案,下同)在外省拟在广东申请律师执业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第二种情形只需要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广东省司法厅为申请人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经历档案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关于分所聘用律师的聘用合同问题。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管理办法》涉及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必须由总所加具意见并盖章或者由总所出具同意聘用的书面证明。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2015-09-06 12:27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已完成法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3. 申请成为实习律师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4. 注册并加入相关律师协会。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享有实习期间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法律职业权益;(2)按照规定获得实习期间的报酬;(3)获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4)参与律师事务所内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服从指导律师的管理和安排;(3)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和客户秘密;(4)认真履行委托的工作职责;(5)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习律师的管理1. 指导律师(1)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指导律师;(2)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3)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实习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2. 实习期限(1)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2)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申请晋升为律师。
3. 考核评价(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专业素养、执业能力等。
五、实习律师的培训1.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实习律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2. 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外部培训,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费用;3. 实习律师应积极参与培训,不得敷衍或拒绝参加。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解决;3.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结: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的权益,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百科名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定稿)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21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六)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报,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四)品行良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实习律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实习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单位进行法律实习的法律专业学生或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实习提高实务经验,了解法律服务业务等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律师的权益,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实习律师必须是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或者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者毕业证书。
同时,实习律师必须通过统一的面试或者测评程序,确保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2. 实习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实习律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服务等工作,需要认真学习主管律师的指导,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同时,实习律师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3. 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要经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实践工作中的表现和学习成果。
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口头考核,实习律师需根据考核结果接受相应的指导和改进。
4. 实习律师的福利待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实习律师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
5. 实习律师的规范管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律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违规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形象。
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意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于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实习律师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融入法律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法律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个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建设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为实习律师的实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粤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律师服务行为监督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称《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事务所管理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的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当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完善党员律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与行业处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每名党员律师联系1至2名非党员律师工作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等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引导党员律师带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心聚力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发展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以下统称“实习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习的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实习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具有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选拔实习人员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不合法的原因拒绝或者限制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实习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六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享受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规定的权益和待遇。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参与实习工作,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学习实习内容,提高实习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实习人员应当尊重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其他实习人员,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做到和睦相处。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发展。
第十二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监督制度,对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如表现优秀,可以考虑聘用为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高校的联系,积极开展实习人员的招聘工作,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尊重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权、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
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队伍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是培养合格律师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效果,特制定本策划方案。
二、目标定位1.完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实习过程有序、高效。
2.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其成为合格律师奠定基础。
3.增强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厅的互动,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三、实习人员选拔与分配1.选拔标准(1)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2)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3)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分配原则(1)根据实习人员专业背景、兴趣和律师事务所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分配。
(2)注重实习人员的个性化发展,为其提供更多实践机会。
四、实习内容与要求1.实习内容(1)了解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
(2)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办理,了解案件流程,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3)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2.实习要求(1)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实习任务,积极参与案件办理。
(3)主动请教,虚心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五、实习过程管理1.实习导师制度(1)为每位实习人员指定一名实习导师,负责指导实习工作。
(3)实习导师要对实习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2.实习考核(1)实习期间,实习人员需定期提交实习报告。
(2)实习结束时,实习导师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3)实习成绩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之一。
六、实习保障1.实习补助(1)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2)实习补助标准根据实习地区、实习时长等因素确定。
2.实习保险(1)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七、实习成果运用1.实习成绩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第四章实习证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在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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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08-0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08-01】第一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08-0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终止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理申请,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六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三)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党领导、拥护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XX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二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条件、考试合格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1500字近年来,律师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实习律师也成为律师事务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实习律师,加强其培养与指导,制定了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培养管理方式以及评价与实习律师的关系等方面探讨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
首先,实习律师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而言,实习律师须具有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
在有些地区,对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还包括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和通过司法实习考核。
这些要求的设立旨在确保实习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基本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实习律师的工作。
其次,对于实习律师的培养管理,律师事务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律师培养计划,明确实习律师的培训目标和内容。
在培养过程中,实习律师应得到合理的指导和教育,包括培训课程、实践经验分享、参观庭审等。
律师事务所还可以为实习律师安排实习导师,由导师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辅导和指导。
通过这种方式,实习律师能够在实践中学习、成长,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实习律师的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法律研究、案情调查、法律文件起草等。
律师事务所应合理安排实习律师的工作任务,既能满足实习律师的学习需求,又能满足事务所的实际工作需要。
同时,要注重实习律师的成果实践检查,通过评价实习律师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其提供改进和提高的机会。
另外,实习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也是管理中需要重视的方面。
律师事务所应鼓励律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为实习律师提供学习和求教的机会。
同时,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注重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指导实习律师参与涉案调查、参加庭审等实践活动,提升其实践能力和案件处理经验。
最后,评价是实习律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实习律师评价机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及时了解实习律师的进展情况。
评价结果不仅能为实习律师提供改进的方向和机会,也能为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培养计划的参考与完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招募实习律师到广东省司法厅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实务培训的公告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招募实习律师到广东省司法厅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实务培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招募实习律师到广东省司法厅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实务培训的公告为加强我省实习律师实务训练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律师协会自2019年起在省司法厅相关业务处室设立行政复议和应诉实务培训岗位,每年定期组织专职实习律师开展实务培训工作。
现面向我省专职实习律师发出2023年招募公告,具体招募情况如下:一、招募对象和名额我省专职实习律师,共4名。
二、条件要求参加实务培训的实习律师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已依规取得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的专职实习人员,实习期尚未满九个月;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律师职业道德修养,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3.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能力,熟悉行政法和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4.能够安排时间参与培训,服从培训部门工作安排。
三、招募流程(一)报名。
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截止。
我省有意愿报名的实习律师请填写本公告附件报名表,经本人签名、指导律师加意见、律师事务所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于报名截止日前发送至省律师协会秘书处邮箱:******************.cn。
(二)审查和面试。
省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并通知报名信息真实、符合条件的实习律师参加广东省司法厅组织的面试,经面试后确定入选名单。
(三)公示。
省律师协会在官网公示入选的实习律师名单,公示期三天。
(四)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后,省司法厅相关业务处室与入选实习律师签订培训协议。
四、实务培训工作安排(一)培训时间。
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拟从2023年12月中旬开始,培训工作时间参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
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7.20
•【字号】粤司办〔2009〕276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
理办法》的通知
粤司办〔2009〕27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证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
现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律师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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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律师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
实习律师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律师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
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限为1年。
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律师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律师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律师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律师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律师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律师档案。
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律师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律师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律师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我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理文书等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四)出庭应诉;(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律师的考核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律师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律师应填写《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律师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律师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四)出庭应诉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律师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实习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律师权利,不履行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
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律师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中国律师营销网国内第一个专注于律师营销和律所营销的主题网站第三十五条实习律师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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