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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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7.16
•【字号】衡政办字〔2015〕65号
•【施行日期】2015.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项
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衡水市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2号)和《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京〔2015〕3号,总112号)、《河北省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5〕58号,做好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改,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依法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加强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全程联合监管,确保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支持。

二、整改主要任务
(一)加快处置2009-2013年批而未供土地,提高供地率。

一是根据不同原因,采取多种措施处理,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后,将结果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对征地拆迁未落实的、城市规划未确定或
调整的、项目未落实的、正在实施供地的,要依法完成征地拆迁、落实城市规划条件、落实符合供地政策的项目、加快实施供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对未供先用的,应抓紧依法补办供地手续,并按违法用地进行严肃查处。

涉及难以单宗供应的,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83号)的要求办理;涉及违法供地、虚假供地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整改,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撤销备案。

二是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市县要限期整改。

市区、桃城区、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武强县、安平县近五年的平均供地率均低于60%。

这些县市要科学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加快土地供应,到2015年11月30日2009至2013年五年平均供地率必须达到60%,不能完成的将暂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指标。

(二)及时依法盘活利用闲置土地。

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规定,纠正处置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彻底、处置程序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加大闲置土地解困、盘活、督用、收回、处罚力度,加快处置进度,逐步消化解决存量闲置土地。

对企业原因闲置的,要抓紧发送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权决定书,按规定收缴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原因闲置的,要按规定与使用权人协商,及时依法采取分类处置措施。

按规定在政府和国土部门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信息。

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和追责制度,推动解决闲置土地问题。

重点解决2014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闲置土地、2015年北京督察局发现的闲置土地以及近期进入闲置的土地,年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处置。

2014年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中提出的闲置土地共11宗,其中市区4宗、开发区3宗、阜城县1宗、武强县3宗。

2015年北京督察局提出的闲置土地共31宗,其中阜城2个、景县7个、武邑4个、饶阳1个、武强1个、市区13个、安平1个、桃城2个。

(三)其他情况
一是对自查清理结果再次进行核查,全面整改。

再次核查清理2009年以来的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对遗漏和新出现的问题一并依法处置。

二是规范审批供应事项备案。

要严格落实审批供应事项备案制度,切实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时限公告公示地块信息、签订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合同(划拨决定书)时,必须明确约定或规定的土地用途、面积、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及时限、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及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规定约定不全的,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切实加强履约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充分重视,尽快布署,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

各县市
政府作为整改主体要加强领导,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整改工作。

(二)协调配和,形成合力。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行为。

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处置因规划未确定或调整原因造成批而未供土地。

对项目未落实的要采取重新安排、改变用途等措施,尽快促使项目落地。

要充分融合相关部门动态巡查、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防止土地闲置。

请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整改工作方案并于7月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对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组织整改,加快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2015年7月5日、12月5日前,请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截至6月30日、11月30日的整改情况,内容包括你县市整改措施、总体成效,同时按要求统计上报有关数据(见《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附件4、5、6、7)。

附件:1、衡水市批而未供土地整改情况汇总表(略)
2、2014年节约集约专项督察提出的闲置土地情况表
3、2015年北京督察局提出的闲置土地情况表(略)
附件2:
2014年节约集约专项督察提出的闲置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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