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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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
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3.01.24
•【字号】深建法[2003]2号
•【施行日期】199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深建防[1998]2号)
各区建设局,市、区质监站,各封闭管理单位:
为了加强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有关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管理。
凡在本市注册的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必须参加市民防办组织的人防设计规范学习培训。
二、人防地下室工程施工报建管理。
市、区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核查建设单位有无市民防办出具的《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建设单位未能提交《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人防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
市、区两级质监机构应将人防地下室工程纳入质监范围。
对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结构、口部、防护设备等,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和隐蔽验收。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人防地下室工程不合格的,基础工程不得评定为合格。
四、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专业单项验收。
经验收合格,由市民防办核发《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
有关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市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建设单位未能取得《人防工程单项验收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人防地下室工程执法监督。
市民防办应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跟踪调查人防工程质量问题和漏报建工程,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六、本通知于1998年5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