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7-06民法学-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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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缺陷
指因产品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存在缺陷或者因加工、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而使 产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警示缺陷
也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或告知缺陷等,是指因产品的标识、标注、使用说明中未全 面、妥当地说明或警告,而使产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 第六章
(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尽管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经危及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对此,《民法典》第1205条提供了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即被侵权人有权 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七编 第六章
判断产品有无缺陷的根本标准: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具体而言 :
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如果产品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应当判断该产品
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即便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合格的产品,也
《民法学》
第七编 第六章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特殊的产品
食品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 血液
农产品 汽车
(三) 不适用产品责任的物
动物 武器装备 核设施、核产品
电力 人体器官
《民法学》
第七编 第六章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缺陷的含义与判断
二、缺陷
缺 陷 只有当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才发生产品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编 第六章
(三)缺陷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并未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第1款规定,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原告 负有证明该缺陷存在的证明责任。
(四)对产品缺陷的补救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安全的持续关注义务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七编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
《民法学》
第七编 第六章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七编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特殊情形中生产者的确定:
存在缺陷的只是产品的一个部件或者原材料 将商标、姓名、名称或其他标识许可他人使用 产品的进口商应视为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不能指生产者或供货者时应视为生产者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 第六章
(二)销售者
销 售 者 指所有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非产品生产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组织。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编 第六章
如果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人身伤亡,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因果关系
第七编 第六章
只有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时,生产者、销售者才需要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要认定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法院在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时,往往采取降低受害人证明要求的做法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 第六章
三、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责任属于危险责任,只有在产品的生产者是基于自由意志将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 才能认为其开启了危险状态。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如果产品在脱离生产者的占有、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缺陷,那么该缺陷可能是在运输、 仓储、销售等流通环节形成的,也可能是由受害人自身对产品的不正当使用所致。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编 第六章
产 品 责 任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 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包括: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无论受害人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 有无合同关系,受害人均可提起产品责任之诉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 过错责任原则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不是补偿受害人,而是惩罚侵权人,防止类似的侵 权行为再次发生。因此,其具体的赔偿数额不是依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而定,而 是依据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主观上的可非难程度、不法获利数额、赔偿能力 等因素加以确定。
《民法学》
只能初步表明该产品形式上没有缺陷,并不等于该产品是没有缺陷的产品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缺陷的类型
设计缺陷
责任主体包括
制造缺陷
警示缺陷
设 计 缺 陷 指产品因其设计上存在欠缺而存在危及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七编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编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第七编 第六章
即无论生产者对于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无过错,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销售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销售 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三)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第七编 第六章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 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时,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而销售者对缺陷的产生并无过错,那么销 售者在承担赔偿后,有权对生产者进行追偿
第七编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生产者
一、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第七编 第六章
生产者
生产缺陷产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产品的 设计者、制造者、生产商及任何将自己置于生产者这一法 律地位的人。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七编 第六章
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就是产品的生产者。一般来说,原告可以通过购物发票、收 据、产品相关标志标识等来证明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则该产 品即便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也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不应当认定产品具有缺陷。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编 第六章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 害,只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 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编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一、产品
第七编 第六章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2款
《民法学》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产品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动产 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动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两种视为产品销售者的情形: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 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追偿
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而生产者对缺陷的产生并无过错,那么生 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对销售者进行追偿
《民法学》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
第七编 第六章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不是产品责任,他们只是与产品的生产者 或销售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便产品的缺陷是由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 错所致,受害人也不能直接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而只能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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