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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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被查封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2020年10⽉22⽇,邱某、游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份,载明游某将其所有的住房⼀套出售给邱某,合同对房屋⾯积、房屋价款、付款⽅式、过户时间等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邱某通过中介公司向游某⽀付购房定⾦3万元和⾸付款5万元。
之后,邱某得知案涉房屋已被游某向银⾏抵押借款,且在合同签订前已被法院查封。
邱某遂诉⾄法院,要求解除与游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并⽀付违约⾦等。
【评析】本案中,对于邱某与游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因合同签订前案涉房屋已被查封,故邱某与游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应⽆效。
第⼆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房屋被查封⽆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买卖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百五⼗三条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但书所谓“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强制规定,是指民法理论“命令性规定”,亦即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区分效⼒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通常从以下标准进⾏判断:如果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效的,该规定应当认定为效⼒性规范;强制性规定虽未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为效⼒性规范;如果强制性规定仅关系当事⼈之间的利益,或者仅系为⾏政管理或纪律管理需要⽽设置的,应认定为管理性规范。
房屋被查封可能导致⽆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仅涉及合同双⽅当事⼈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
民法典第⼆百⼀⼗五条规定,当事⼈之间订⽴有关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外,⾃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换⾔之,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法律⾏为有效要件进⾏判断,⾄于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
合同只是当事⼈之间的⼀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起,因为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联系在⼀起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法。
房屋被查封只是导致⽆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对物权变动的限制,因此,房屋被查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定其效⼒。
孙素华李德琴
转⾃: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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