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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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55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卫岭
【审理法官】徐卫岭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万某;武某1;武某2;武某3;张某1;王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当事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万某武某1武某2武某3张某1王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万某武某1武某2武某3张某1王某
【当事人-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克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克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克钰李洋张辉邵康
【代理律所】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减半收取计2236.5元,由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4:20:12
张某、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5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3。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4。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钰,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3。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会敏,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窦谡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堂,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与被上诉人万某、武某
1、武某
2、武某
3、张某1、王某、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二审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3元,减半收取计2236.5元,由张某、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徐卫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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