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思茅市⼈民政府⼯作规则
颁布单位:思茅市⼈民政府
⽂号:思政发[2006]132号
颁布⽇期:2006-06-02
执⾏⽇期:2006-06-02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地⽅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组成⼈员和各机构⼈员职责
第三章全⾯履⾏政府职能
第四章实⾏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章推进依法⾏政
第六章加强⾏政监督
第七章⼯作安排布局
第⼋章会议制度
第九章公⽂办理制度
第⼗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章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章请假报告制度
第⼗三章作风纪律
第⼗四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作规则》和《云南省⼈民政府⼯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市政府⼯作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坚持以⼈为本、全⾯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提⾼政府⾏政能⼒和管理⽔平,全⾯履⾏政府职能。
实⾏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政,加强⾏政监督,形成⾏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作⼈员要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局,全⼼全意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使职权,进⼀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式和⼯作作风,推进电⼦政务建设,提⾼⾏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作部署。
第⼆章组成⼈员和各机构⼈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机构包括⼯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视情况设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
第六条市政府实⾏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作。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作。
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政府领导⼯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作分⼯负责处理分管事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的⼯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条市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作。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常⼯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条市政府⼯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作。
各局、办、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职责,⾏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件。
重要事项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履⾏政府职能
第⼗⼀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经济、法律⼿段和必要的⾏政⼿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政执法、⾏业⾃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四条认真履⾏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和社区建设。
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
依法建⽴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努⼒构建和谐思茅。
第⼗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建⽴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实⾏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案、重要改⾰⽅案和政策措施、重⼤建设项⽬、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民群众切⾝利益的,⼀般应通过社会公⽰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站、市长信箱、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政
第⼆⼗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政、合理⾏政、程序正当、⾼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致的要求⾏使⾏政权⼒,规范⾏政⾏为,不断提⾼依法⾏政的能⼒和⽔平。
第⼆⼗⼀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民政府关于规范性⽂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者废⽌不相适应的规范性⽂件。
第⼆⼗⼆条市政府制定规范性⽂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件,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条按照⾏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相对集中⾏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严格实⾏⾏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政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要⾃觉接受市⼈⼤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加强⾏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和《云南省⾏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政⾏为。
第⼆⼗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政务公开,进⼀步提⾼⼯作透明度,充分利⽤政府⽹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决策、重点⼯作、与⼈民群众⽣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民群众来信来访,进⼀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要亲⾃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章⼯作安排布局
第⼆⼗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通报。
第⼋章会议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决策;
(⼆)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作;
(三)讨论提请市⼈民代表⼤会审议的政府⼯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
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思茅军分区以及各⼈民团体负责⼈参会。
第三⼗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
根据⼯作需要邀请市⼈⼤、市政协、思茅军分区领导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讨论决定全市重⼤事项。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作部署;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措施;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重⼤建设项⽬安排、重⼤资⾦使⽤等事项;
(⼆)讨论通过市政府重要规范性⽂件和涉及全市改⾰、发展、稳定等⽅⾯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报告,或向市⼈⼤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市内重⼤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般每⽉召开⼀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四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出席会议。
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发展、稳定的事项;
(⼆)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
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后,⽅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致。
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员。
第三⼗六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及部门负责⼈出席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作范围内的事项;
(⼆)研究处理重⼤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作的批⽰,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常⼯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三⼗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内容与⽅式须经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三⼗九条规范和减少会议。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市政府各部门在⼀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次全市系统⼯作会议,会期⼀天以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办理。
第四⼗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员。
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审批;需请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条凡属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三条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九章公⽂办理制度
第四⼗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决定、⼈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签批。
第四⼗六条市政府下发的⽂件,⼀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事项的⽂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四⼗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问题的审批⽂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对⼀般报告性公⽂,圈阅表⽰“已阅知”;对有具体请⽰事项的公⽂,圈阅则表⽰“同意”请⽰的事项。
第四⼗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
请⽰应⼀事⼀报,不得多头主报。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
第五⼗⼀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作,由部门⾃⾏⾏⽂或联合⾏⽂。
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要出⾯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协调或作出决定。
各部门向上级对⼝部门请⽰、报告⼯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常设临时机构⼯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作⽇内办结、平件7个⼯作⽇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五⼗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件中要求贯彻执⾏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凡不符合《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政机关公⽂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公⽂处理暂⾏规定》、《思茅市⼈民政府办公室公⽂处理暂⾏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单位。
第⼗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六条为保证集中精⼒研究处理全市中⼼⼯作和重⼤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地⽅、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发⾸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七条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作,要减少随⾏和陪同⼈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
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案进⾏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第五⼗九条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
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和⾮官⽅⼈⼠,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
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市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政府领导接待来思宾客,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的原则安排,由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宴请⼀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但不再安排宴请。
第⼗⼀章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六⼗⼆条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事件发⽣。
第六⼗三条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建⽴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做到每天24⼩时不间断有专⼈值班,保证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第⼗⼆章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四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或⼝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法及⽂件呈送⽅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总值班室。
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式报告市政府办总值班
室。
第⼗三章作风纪律
第六⼗六条市政府组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式,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各类学习活动。
第六⼗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调查研究⼒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
市政府领导要深⼊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市政府要加强信息⼯作,推进电⼦政务建设,充分运⽤信息化技术,逐步建⽴健全覆盖⾯⼴、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信息服务的质量和⽔平,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
第六⼗九条建⽴完善政务督查⼯作制度,抓好政府各项⼯作的落实。
采取分级负责、联合督查等⽅式,加⼤对市政府重⼤决策、重要⼯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作任务、领导指⽰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进⾏督促检查。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县(区)进⾏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市政府组成⼈员要坚决执⾏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论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市政府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请⽰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事件和重⼤活动,遇重⼤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
第七⼗⼆条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般不发表。
第七⼗三条市政府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边的⼯作⼈员,不得利⽤特殊⾝份谋取私利。
第七⼗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政务公开,规范⾏政⾏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职责,树⽴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
不得⽤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七⼗五条本规则⾃发布之⽇起施⾏,原市政府2004年4⽉13⽇颁布的《思茅市⼈民政府⼯作规则》(思政发(2004)1号)同时废⽌。
云南省思茅市⼈民政府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6.06.02,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