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国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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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国家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5.03.04
•【字号】冀商改字〔2005〕6号
•【施行日期】2005.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国家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严格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实行“阳光审批”,切实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全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际,省商务厅制定了《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主题词:市场办法细则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纪检委、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中
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中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
河北省商务厅贯彻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适应我国履行相关入世承诺的新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2、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
3、4000立方米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行政许可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具备接卸成品油运输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以及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设计图纸;
4、《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附件二)。
5、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
行政许可批准设立的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经省商务厅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三),连同验收材料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
书》。
企业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
(一)申请设立加油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4、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
5、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6、《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四);
7、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说明是哪个规划点)。
经行政许可批准设立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件五),出具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二)申请设立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3、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网点的意见,并向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
4、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核准,并报省商务厅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加盖“河北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专用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迁建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件六)及相关材料,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申报,省商务厅网上审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址改、扩建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与新建加油站、点等同办理。
迁往地点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办理。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1、成品油批发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七),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七),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当地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办理。
3、所有证书变更,旧证(正副本)都应在申请时上交。
4、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六、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需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设区市商务行
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经营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其中,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以及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申请改、扩、迁建的企业,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或办理。
省商务厅批复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2、省商务厅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报送分管厅领导阅示,负责承办的处(室)根据分管厅领导的批示意见在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顺延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3、省商务厅批复同意立项的成品油仓储经营项目,在8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4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行政许可有权予以注销,并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公布。
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若在同一地点建设可按程序申报。
4、为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省商务厅商改处每月的10-11日和25-26日各两个工作日集中办理各市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新证领取等事宜,遇休息日顺延,无特殊情况其他工作日不再办理。
油、气同站的加油、加气站的管理与加油站相同。
在加油站规划点之外确需单独新建加气站的,持所在设区市规划、消防、安全部门的同意书后,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批准证书。
七、监督管理
1、省商务厅建立涵盖各类成品油经营单位电子档案在内的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规划确认
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
各设区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
2、成品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同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依法制止,并予以行政处罚。
4、强化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成品油经营单位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属于批发经营的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仓储、零售的,由省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5、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开始歇业前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件八)。
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省商务厅登记。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报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经营单位终止经营应于终止经营后一个月内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八),上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申请注销零售经营,由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办理注销。
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注销,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省商务厅。
7、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写《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表九),并提交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零售经营
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
限期内不能整改的,省商务厅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2)发生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行为之一的;
(3)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4)无故不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填写的《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附表九)及汇总情况于2月10日前通过“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对各类企业的核查和处理情况以文件形式通报全省;并在成品油市场管理网上公布。
按照冀政[200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精神,凡列入扩大管理权限的县(市)按设区市对待,并执行本细则。
经国家批准的、在本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
附件二:《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
附件三:《河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
附件四:《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附件五:《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
附件六:《河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
附件七:《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件八:《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
附件九:《河北省成品油年度经营情况表》公开程序:经本单为审核后发布
责任部门:商业改革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