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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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
内分行改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8.15
•【文号】银监函[2007]384号
•【施行日期】2007.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
改制的函
(银监函[2007]384号)
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audouin Prot先生2007年4月2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境内分行改制,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分别改制筹建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天津分行、广州分行。

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保留其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其在中国境内
分行的改制筹建工作。

在改制筹建期内,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改制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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