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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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1.14
•【字号】京国税函[2005]11号
•【施行日期】2005.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信企业范围请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20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