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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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等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确保餐饮服务安全。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全员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和责任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规定。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制定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落实全员教育培训,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落实到位。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控制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操作规范,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选用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贮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并建立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保证加工操作环境的卫生安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食品生产加工区域和非生产加工区域,禁止在非生产加工区域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四章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控制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对存放在储备库中的食品进行分类、标识、保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冷藏、冷冻、加热和保温等处理操作,并制定和执行储存记录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食品运输质量,保证运输温度、湿度、时间等符合实际要求。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餐饮服务窗口,并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餐饮服务。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必要材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监督和督促其整改和落实。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查封、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并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处罚和附则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