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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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2.16
•【文号】计办价检[2002]1663号
•【施行日期】2002.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
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2月16日计办价检[2002]1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要求,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现就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价原则超出标准向农民收费的;
2、乡、村管理供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到户水价地区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水费的;
4、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5、自立名目、自定标准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农村用电价格检查
1、农村用电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是否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3、已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是否执行同价标准;
4、未实现同价地区电价是否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
5、农网改造中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

(三)农机服务收费检查
主要检查农机服务中涉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等部门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的;
2、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3、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及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四)农民建房收费检查
1、国家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2、有无违反政策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的收费行为;
3、有无强制性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的行为;
4、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以上四项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执行情况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重点检查时间安排为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

1月份为安排部署和宣传阶段,2月至3月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为处理和整改阶段。

这次专项检查,是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各地要结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124号、计价检[2002]21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安排,在2002年已开展重点调查和清理的基础上,突出倾向性和乱加价、乱收费的问题,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给予高度重视。

这次专项检查内容多,涉及范围广,检查对象又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工作难度大,各省、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人力,帮助和指导基层开展检查。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带头深入实际,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扎实实做好工作。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各部门
的配合支持,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由于各地区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最大的问题。

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抓出实效,避免面面俱到或走过场。

(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

各地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查出来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依法处理,多收的款项应如数退还农民,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揭露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震慑违法者,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得到认真落实。

(五)积极宣传、抓好举报。

治理农村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关键在落实。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进行检查外,还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更有效遏制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

(六)加强调研,做好总结。

要把调查研究与检查相结合,调研要贯穿检查的全过程。

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分类,全面深入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检查后要有针对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价格政策。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搞好总结,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按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二个专题报告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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