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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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
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放弃免税权有关问
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现将有关办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
(二)放弃免税权声明(式样见附件)。
二、时限规定
(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每次办理放弃免税权的有效期为36个月。
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规定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核对资料,将《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内容录入系统,并根据备案结果出具已受理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权之前,应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规定: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