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13浙银监发[2010]122号 关于坚决制止违规揽存行为切实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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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浙保监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2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3月5日前,以文字形式报送2007年全年及2008年1至2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总情况,并提供本单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部门、人员及联系电话。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浙江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维护浙江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浙江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取缔工作。

二、组织机构建立浙江保监局统一领导,全省保险业各级、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

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应以防抢、防盗、防诈骗、防破坏和防灾害事故,维护营业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人身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为目的,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第三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金融机构保卫职能部门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金融机构应将本规定纳入职工岗位责任制,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方案审批和验收。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第六条营业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见纸质文件)第七条营业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每个现金柜台均应“一对一”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摄像机,应能监视、记录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人员的体貌特征。

2、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省银行业协会:当前,浙江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压力依然较大,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仍须大力推进,银行业自身信用管理也需要持续提升。

2014年,浙江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提升信用品质服务实体经济”主题活动,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着力点,扎实提升信用品质,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平安金融”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围绕主题主线,进一步丰富活动内涵新形势下,政府、市场、社会运行理念、机制和行为模式正在发生深刻调整,信用的地位和价值将进一步突显,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坚持不懈,精耕细作,持续提升信用品质,不断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一)推改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倒逼形势和严峻挑战,以深化自身改革、服务全面综合改革为己任,破解制约发展的羁绊和难题。

建立深化改革领导工作机制,确定相应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采取科学举措,精心谋划、统筹推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的指导意见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渤海保险宁波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着力突出“一切为了消费者”主题,加快实施“三三行动”,进一步推动我省政保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书面征求各省级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现就规范保险机构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参与政保合作业务是浙江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服务政府公共管理和经济民生建设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行业积极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决策部署,把政保合作作为保险创新的重要内容,借政策之势拓展行业新的发展空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强、风险意识不够、存在短视行为,以及少数相关部门对商业保险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出现了低价争抢业务、服务不到位、中途退出合作等一系列现象,因此主动规范和引导保险业务与政保合作是当前的一次积极而重要的工作。

全行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规范政保合作业务,维护市场秩序。

二、明确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的政保合作业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参与,有财政支持或其他政策扶持,关系到经济民生并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保险项目。

开展政保合作业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主动衔接,积极参与。

全行业要主动寻求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把政保合作业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新的契机,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参与,慎重而有效地加强与政府的合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工行私人银行部杭州分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改进我局与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文件传输方式,提高办文办会效率,我局决定建设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

现将《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正常运行。

各使用单位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操作人员应熟悉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工作流程,熟练掌握操作方法,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系统操作人员及短信接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的畅通。

二、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推进工作。

一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按我局10月9日会议确定的进度抓好各项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办公设备,明确固定人员和场所,积极做好系统软件安装工作,并做到专人专责,确保此次系统建设的整体进度。

二是积极开展系统实际应用。

除不能通过电子传输的涉密公文外,普通的公文、会议通知和报名、信息材料等均通过该系统传递,系统正式运行后我局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文件(除行政许可申请类文件仍需坚持电子、纸质并行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浙保监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87号)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销售误导行为,整顿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利益,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开展综合治理,一方面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销售误导行为,提高公司销售误导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另一方面从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寻找产生销售误导行为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杜绝销售误导行为。

二、组织领导浙江保监局成立人身险市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吴勉坚局长任组长,段宗华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牟忠枢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单谷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协会秘书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协调各地市综合治理工作。

三、治理对象和重点(一)治理对象浙江省内所有人身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治理重点本次综合治理的重点是银行邮政代理渠道和个人营销渠道的销售误导行为。

其主要环节是:1.产品宣传环节。

主要包括:⑴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否在营业场所(包括兼业代理网点营业场所)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⑵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招贴画、建议书以及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等,下同)是否只能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并印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进一步推进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产险省级分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能力,提升产险公司集中管理和抗风险水平,在充分调研并征求各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集中管理工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汇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因业务量、技术和系统等问题影响集中工作进度的,必须及时汇报沟通,以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三、请各单位将本公司“十大集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已经实现集中的公司上报已有的集中文件和制度。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附件: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浙江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产险公司内控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结构,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现就推动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通过监管推动、系统改造、技术应用、制度完善,推进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方面,涉及业务核保、出单网点、配件核价、案件调度、核损核赔、预算审批、财务支付、营销人员、电子档案、关键岗位等十个关键环节,实施省级公司集中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87号)各银监局: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比2008年减少942个。

其中部分地区撤并较多,特别是广东减少212个、山东减少188个、河南减少132个、内蒙古减少93个、河北减少81个,5省合计减少706个,占全国减少数的74.9%。

营业网点的撤并,减少了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便利度,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影响较大,必须切实加强监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增强对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金融服务问题,中央高度关注,社会普遍关心。

经过多年努力,农村金融服务虽有较大改善,但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截至2009年12月末,全国还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792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342个。

各地要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局出发,增强对营业网点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把营业网点当成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中的核心作用,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使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统筹规划,确保网点向下延伸。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在确保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消费贷款贷后及风险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题

消费贷款贷后及风险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题

消费贷款贷后及风险管理人员培训考试试题一、判断题(共29题,每题1分。

)1、今年以来消费条线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房贷对(正确答案)错2、当前贷后检查类型增加合规预警(本次上线触发身份证件有效期过期预警),系统每日推送任务到客户经理岗或贷后管理岗,由上述岗位执行及处理。

对于触发身份证过期的合规预警,一是可联系客户在手机银行-个人信息修改功能上传最新的身份证件进行更新;二是直接通过信贷业务平台【个人客户管理】客户信息界面进行身份证有效期修改,要求同时上传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影像。

对(正确答案)错3、今年以来消费条线房贷提前还款相关的投诉特别突出对(正确答案)错4、当前分行的三级预警办结率已经达到100%对错(正确答案)5、当前系统已经有押品异常预警展示和解除功能对(正确答案)错6、当前已经实现自动停止延期还款功能对(正确答案)错7、当前银保监对双录工作没有进行强制要求对错(正确答案)8、当前总行对系统推送的资金违规用途的办结率为100%对(正确答案)错9、《关于开展投诉举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甬邮银发〔2023〕4)文件要求,提到消费方面个人住房贷款因服务态度就服务质量引起的投诉,以及因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引起的投诉较多对(正确答案)错10、对于消保投诉反映的问题我们概不问责,只要处理投诉即可对错(正确答案)11、根据反洗钱及数据治理要求,若借款人联系方式、住址、婚姻状况等出现变化的,与借款人核实后,检查人员应主动进行系统维护,确保系统信息及时更新对(正确答案)错12、根据反洗钱要求,我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就要求做到客户信息完整准确。

对(正确答案)错13、房贷借款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有“合同条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的约定对(正确答案)错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个体工商户、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以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或在上述还款收入来源机构持有超过10%股份或投资份额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银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12日银办发[2011]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履行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程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制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并落实责任。

该小组由分管支付结算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付结算、法律、科技、反洗钱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合理调配资源,切实从业务、技术、反洗钱角度加强监管。

总行自2011年起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分支行年度考核内容。

二、依法行政,做好支付业务许可初审工作(一)认真学习,规范受理及初审程序。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程序要求。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工作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开展。

审批程序中的格式文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使用。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3 〕12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金融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2013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风险核实、慎重处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监管处置。

第三条各级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实施监管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规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风险监管处置措施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监管处置措施包括:(一)诫勉谈话。

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下发风险预警提示单、警告单等。

(二)高管人员处置。

各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

根据高管人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建议公司董事会实行降薪、降职、撤职处理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培养保险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公司对产品说明会疏于管理,保险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时有发生,隐藏着较大风险。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原则上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

产品说明会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具体负责,营销员个人不应举办本意见所称的产品说明会。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下发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指导和管控。

管理制度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印制、讲解人员资质审核、文字与声像档案留存等。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省级分公司在明确授权条件后,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一级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产品说明会申请进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应加强明查暗访,对存在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的,应取消该分支机构产品说明会的审批权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现将《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2010年浙江保险监管工作要点2010年浙江保险工作和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二次创业”、加快建设“三大保险”,围绕“抓监管、防风险、推创新、促转型”,以加强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为主线,以推进自主创新、提升行业活力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关键,以强化保障措施、夯实行业基础为支撑,以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抓手,努力开创浙江保险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一、严监管、促合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一)改进信息化监管。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市场风险状况综合评价机制,开发全险种单证监测系统,建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发挥车险信息平台功能,着手搭建人身保险数据信息平台,完善兼业代理机构电子化审批系统,建设浙江保险业办公自动化系统,搭建业内电子公文交换平台。

(二)强化红线监管。

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深入开展意外险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规范从业人员业内流动秩序,继续执行监管政策红线,从严处罚存在触犯红线的机构和高管人员。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浙江省银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银行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是指本省银行为保障安全依法实施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心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接处警中心是指接收报警信息并处置警情的公安110报警服务处所或为银行提供警情处置的金融外包服务处所。

第四条银行安全防范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突出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保管箱库、监控中心以及金融押运、款箱交接等高风险部位、重要环节,加强以防暴恐、防抢劫、防盗窃、防火灾、防诈骗、防破坏、防事故等为目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银行应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银行应全面加强日常安全防范管控,指导、监督金融外包服务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措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对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的单位。

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营业场所、业务库技术防护要求第八条营业场所、业务库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域内应安装摄像机,应能清晰地显示、记录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浙保监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1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防范寿险销售误导工作,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局专门设计开发了适用于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投保风险提示的视频短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播放范围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和讲座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活动,以及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经营活动。

二、视频播放要求(一)自2010年2月1日起,在所有产品说明召开现场,推介具体保险产品前,须向邀请的客户播放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视频。

(二)自2010年2月1日起,在省级公司网站上提供可下载和观看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视频。

(三)在推介万能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的产品说明会上,还应增加播放万能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视频片段。

(四)各公司应确保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视频播放清晰完整,不得随意进行剪辑和改编。

请各公司自行下载并遵照相关要求认真执行,向客户充分提示人身保险投保风险。

产品说明会投保风险提示视频短片具体下载方式我局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伟平;联系方式:85777800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通知-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通知正文:---------------------------------------------------------------------------------------------------------------------------------------------------- 浙江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招行小企业信贷中心杭州分中心),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浙江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建设的工作安排,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均已安装了该系统软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落实了责任人员,并进行了测试运行,目前测试情况基本良好。

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试运行期的各项工作(一)认真做好电子文件收发工作。

浙江银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试运行期间(即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并行收发,会议报名通过该系统“会议报名”模块和金融机构互动信息平台并行报名。

我局将在收到电子公文的基础上,对纸质公文进行正式收文。

如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2月1日前无正式公文发送我局,请发送请示、报告、备案类文件各1份(盖电子公章)进行模拟。

(二)及时进行书面备案和信息维护。

请各使用单位于2011年11月11日前将电子政务传输系统的分管行领导、部门领导及专职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以书面盖章形式报我局办公室备案。

同时,各使用单位应于2011年11月11日前在该系统中完成本机构短信接收人员的信息输入,并自觉做好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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