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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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7号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
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府办发〔201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救助水平、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程序,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助〔2012〕4号)、《连山壮族瑶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1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入院治疗终结时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系统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兑付手续。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的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乡低保对象,其他困难人员和大病救助类的医疗救助仍按原暂行办法申请办理。

二、救助对象
(一)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县农村五保对象(含孤儿)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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