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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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2
•【字号】晋市政发[2008]21号
•【施行日期】2008.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晋市政发〔2008〕21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我市将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调查内容
调查区域内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
东至开发区侯匠村,西到西环城路,北至北石店镇及晋煤集团(具体包括晋煤集团机关、王台铺矿、凤凰山矿、煤矸石电厂、兰花集团化肥厂、北石店村、南石
店村、刘家川村、临泽村、司徒村、东王台村、王台铺村、西王台村、窑头村、大车渠村、东上村),南至长晋高速路。

四、调查的组织和形式
我市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用地单位和村居配合调查工作;各村居要抽调专职人员配合土地调查。

调查人员持“晋城市城镇土地调查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调查。

五、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并按照要求提供权源证件和相关资料,凡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咨询电话:2224410)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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