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1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分析的程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职责
1、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酒店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2、发生生产(工艺)、设备、质量以及火灾、爆炸、交通、破坏、伤亡等事故由安全员协助总经理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3、酒店安全员负责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三、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现场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酒店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对各类重大事故,酒店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于1小时内向长沙市天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2、酒店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4、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抢险与救护
1、发生重大事故时,酒店总经理直接指挥,各部门人员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2、对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
五、调查和处理
1、对一般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酒店成立调查小组,召开事故分析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对于重大事故,酒店经理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市安监局或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要求。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根据对事故的分析提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要做到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检查落实。
5、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或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6、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湖南金牛酒店有限公司xx年元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
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
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
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
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
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
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xx年12月1日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
各车间、班组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秩序,禁止工作场所人声喧哗、吵闹、拥挤,上班前责任人负责提出安全要求,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疏通运行路线,排除上班前一切阻碍。
2、上班前电工要全面检查输电设备是否完好,严禁乱接电源,严禁扎刀无护壳,严禁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电线脱落漏电,严禁委托他人带放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等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否则由责任人负安全责任和连带责任。
3、机械设备、氧气瓶应安防在安全地带,防止爆炸,焊机严防伤人,飞轮、齿轮、三角带及组式皮带轮无护壳禁止运行等,不排除故障,不跟班检查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等应由机构修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4、设备运行时出现故障,操作人员首先应截断电源,属自己能排除的故障,告知同班人员情况后不准送电,立即进行排除。
任何人不得随意排障和带电作业,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律自负。
5、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规程操作。
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不得离岗与工作无关的事。
6、凡上岗人员不得赤脚、穿高跟鞋、披长发等不利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
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
而后逐级上报。
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若事态仍在继
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
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
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3、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伤亡事故
是指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3微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3.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3.5重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3.6死亡事故
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4、职责
4.1总务部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4.2总务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
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4.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5、管理程序5.1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5.2事故报告管理
5.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
分钟内向本单位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5.2.2事故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
5.2.3事故单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安监部门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5.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5.2.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5.2.5.1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5.2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的
名称、地址、性质;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5.3事故救援
5.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事故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5.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5.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单位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