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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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7.27
•【字号】冀环发〔2010〕166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今年上半年,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高速释放,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加大,特别是在半年核查中发现一批减排设施不能有效发挥减排效益,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现反弹,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比例大幅下滑,全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极为严峻复杂的形势。
当前是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的最后冲刺阶段,为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污染减排工作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减排考核体系运行情况
各设区市辖区内2006年-2010年减排指标分解及2007年-2009年考核完成情况,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印发年度减排计划、指标考核完成情况通报文件进行评定;减排管理机构设立和运行情况,依据减排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
况进行评定,没有编办批复减排管理机构的,2010年度考核不予评先。
(二)2010年度减排计划项目落实情况
对列入《河北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中的2010年新增减排措施,逐项落实是否按计划进度实施。
按照《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调度的通知》要求,每月23日前向我厅报告项目详细进展情况。
(三)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对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核查。
检查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出口水量是否一致,处理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二是出水水质是否达标(含COD、氨氮、总P、总N等指标);三是溶解氧、污泥浓度、污泥沉降比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四是污泥产量、药剂添加量和用电量是否满足要求;五是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在线数据是否有效,中控系统中的运行参数是否完成,是否逻辑相关,系统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六是污泥是否得到有效处置;七是台账、原始记录等是否完整,负荷规范;八是是否存在超越管、三通管等违规设计;九是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四)燃煤电厂和烧结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对辖区内所有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和烧结烟气脱硫设施逐一进行核查。
检查重点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CEMS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是否正常维护校准,是否正常运行,在线数据是否有效,是否与省市环保监控平台有效传输数据;二是进口SO2浓度与企业入炉煤硫分是否相符,出口SO2浓度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三是DCS系统运行参数是否完整,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运行参数是否逻辑相关;四是脱硫剂用量、脱硫副产品产生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五是台账、原始记录等是否完整且符合规范。
六是烧结机及脱硫设施启停是否向当地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电厂机组及脱硫设施启停情况(含旁路开启)是否每次都向省市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在电厂投运率直报系统中是否及时填写。
(五)“十一五”以来已运行减排设施运行情况
各地要对“十一五”以来已运行减排设施进行再梳理、再核查,特别是对COD 削减量100吨以上、SO2削减量200吨以上的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要逐一进行检查,巩固减排成果,防止被倒扣减排量。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市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有序开展自查工作。
自查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20日,各市自查总结报告及检查情况表于8月25日前上报我厅。
(二)抽查阶段。
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结合上半年减排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厅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减排措施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时间定于9月初开始,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检查为“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前的一次全面检查,各市要高度重视,下全力开展好检查工作。
(二)对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运行的减排工程,各市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争取提前完成。
已投运的,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三)对检查工作开展不力,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我厅将采取通报、预警、约谈、区域限批等问责手段。
对不能完成政府下达减排任务、减排措施不能落实或检查中存在环境违法的企业,我厅将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等级进行重新核定,采取暂停该企业环评审批、上市核查和再融资核查等措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