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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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0
•【字号】常政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

常政发〔2015〕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常德市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获得国家级品牌荣誉及“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获奖组织或个人50万元;
(二)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获奖单位或个人30万元;
(三)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每获得1件奖励商标所属企业20万元;
(四)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批准的,奖励申请单位或组织20万元;
(五)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奖励申请单位或组织20万元;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或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或组织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二)市品牌建设奖励审核确认工作,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奖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市质监局负责“湖南省省长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质量奖”等奖项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后,在每年12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
报的可转到下年度),向市经信委提出申报,由市经信委负责汇总,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条品牌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落实。

第六条由市经信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品牌建设有关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设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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