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供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
(一)安全监察一处负责提供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及分片包联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负责汇总分析“三报表两图纸”审查分析预警和远程监察信息化系统的联网情况、系统可靠性、稳定性等方面的重大安全风险。
(二)安全监察二处负责提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视频监控等系统预警,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中预警和分片包联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负责汇总分析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行政许可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
(三)科技装备处负责提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预警,煤矿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存在的和分片包联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负责汇总分析设备检测检验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
(四)事故调查处负责提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预警,事故调查处理及全国煤矿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警示预警和分片包联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负责汇总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和全国煤矿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警示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
(五)统计中心负责提供省局带班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查看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视频监控等系统预警信息,汇总分析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
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视频监控等系统预警和汛期极端天气等可能导致的重大安全风险。
(六)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提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
(七)各分局负责提供、汇总分析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十三项、分局带班值班人员查看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视频监控等系统预警、较大及以下事故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
(八)带班值班人员负责向统计中心提供查看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水害风险预警与防控、视频监控等系统的预警信息。
第五条省局机关处室、各分局、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对预警信息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类型、风险因素、风险点、风险后果等,以煤矿企业及煤矿为单位,提供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提交汇总分析报告。
第六条实行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制度。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前,召开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会议,对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预警信息会商形式。
可通过省局和分局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视频会商,或根据需要在分局进行现场会商。
第八条预警信息会商时间和内容,省局一般在每季度末的5天内会商,会商下季度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各分局一般在
每月末的3天内会商,会商下个月煤矿重大安全风险。
第九条省局组织的预警信息会商,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主持,安全监察一处负责,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各分局组织的预警信息会商,由各分局局长主持,分局全体人员参加,省局联系的处室应派人参加。
安全监察一处联系邯郸分局,安全监察二处联系冀中分局,科技装备处联系冀东分局,事故调查处联系张家口分局。
第十一条实行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分级发布制度。
省局向开集团、中能源集团及有关产煤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分局向辖区内其它煤矿企业、煤矿、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实行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省局每季度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每季度初3日内,发布本季度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各分局每月发布一次,时间一般在每月初3日内,发布本月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各煤矿企业、煤矿对发布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加强风险管控,及时制定管控措施,确保人员、技术、措施、资金、时限等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能源集团及其它煤矿企业每季度将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管控情况向省局、分局和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远程监察情况月度通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