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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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J-2018-0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咨询单位: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结合深圳市现行造价咨询合同
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录组成。
(一)协议书
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了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订立时间及生效方式。
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是通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缺少的内容
作出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FI-2018-01,即2018版第一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
三、服务期限 3
四、质量标准 3
五、酬金及计取方式 3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3
七、词语定义 4
八、承诺 4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6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6
1.1 词语定义 6
1.2 语言文字 8
1.3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8
1.4 法律、法规和规章 8
2 委托人 9
2.1 委托人的权利 9
2.2 委托人的义务 9
2.3 委托人的责任 10
3 咨询人 11
3.1 咨询人的权利 11
3.2 咨询人的义务 11
3.3 咨询人的责任 13
4 质量标准 13
4.1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 13
4.2 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 15
5 服务酬金及支付 15
5.1 服务酬金形式 15
5.2 支付货币 17
5.3 支付申请 17
5.4 支付酬金 17
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17
5.6 担保 18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8
6.1 合同变更 18
6.2 合同解除 19
6.3 合同终止 20
7 争议解决 21
7.1 协商 21
7.2 调解 21
7.3 仲裁或诉讼 21
8 其他 21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21
8.2 履约评价及奖励 22
8.3 保密 22
8.4 联络 22
8.5 知识产权 23
8.6 驻场 2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5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5 1.3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5
1.4 法律、法规和规章 25
2 委托人 25
2.2 委托人的义务 25
2.3 委托人的责任 26
3 咨询人 26
3.2 咨询人的义务 26
3.3 咨询人的责任 27
4 质量标准 28
4.1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 28
4.2 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 28
5 服务酬金及支付 28
5.1 服务酬金及支付 28
5.2 支付货币 30
5.3 支付申请 30
5.4 支付酬金 30
5.6 担保 31
6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31
6.1 合同变更 31
6.2 合同解除 32
7 争议解决 32
7.2 调解 32
7.3 仲裁或诉讼 32
8 其他 33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33
8.2 履约评价及奖励 33
8.3 保密 33
8.4 联络 33
8.5 知识产权 34
8.6 驻场 34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5
附录A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36
附录B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 37
附录C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 38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特征及本次委托的工程范围: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委托人所处工程中的角色:
8.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下表□处打√)
注1:选择的服务内容可以是单项,也可以是多项
注2:上表所列之外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可在“□其他服务”中拓展;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五、酬金及计取方式
1.本合同价格形式为: [ ]固定总价 [ ]固定单价 [ ]固定费率
[ ]基本费用+核减额 [ ]其他: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3.计取方式:。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4)合同补充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6)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所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承诺
1. 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并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既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 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订立地点:
委托人和咨询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份,咨询人执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委托人: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2)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3)咨询人: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4)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项目咨询团队: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
咨询人员。
(6)项目负责人:指由咨询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
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7)工程: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8)工程造价: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9)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0)附加工作: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酬金: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2)正常工作酬金: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3)附加工作酬金: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不可抗力: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7)时间: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
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4)合同补充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6)合同通用条款;
(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 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利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委托人的义务
2.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B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C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可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
2.2.4 联络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亦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其代表的其他权限事项在专用条款自行约定。
2.2.5 支付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2.3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的,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
委托人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在收到咨询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3 咨询人
3.1 咨询人的权利
咨询人有下列权利:
(1)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的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
资料。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咨询人在进行咨询工作的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
(2)由于委托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
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增加额外工作所需时间,并支付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专用条款有相关约定的除外)。
3.2 咨询人的义务
3.2.1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并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
3.2.2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不能履行职责的;
(3)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2.3 咨询人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
3.2.4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
准的咨询成果文件,并约定各阶段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时间进度要求。
3.2.5 咨询人应对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对工作成果(包括计算底稿、工作成果及依据资料)均应存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有复印件、电子文件等归档备查。
3.2.6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与本咨
询工作有关的建议或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7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8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或分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2.9 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或存在错漏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告知。
3.2.10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
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3.2.11 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
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委托人。
3.3 咨询人的责任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咨询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 质量标准
4.1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
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2)咨询人提供的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成果文件,除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外,应结合市场情况、现场情况合理确定。
(3)咨询人编制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成果文件应严格控制
质量偏差,质量偏差率原则上依次不超过按规范编制价格的20%、10%、5%、5%,可结合
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做具体约定。
(4)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涉及材料设备询价定价的(单独委托的专项询价除外),其询价定价原则、流程等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进行市场询价的材料设备单价,需在不少于3家询价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后确定,具体的询价、定价要求可以在专
用条款中做约定。
(5)咨询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达到委托人的要求,文字清晰整齐,计算底稿必须条
理清楚、步骤清晰,有较强的可复查性,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6)咨询人未按合同条款、委托人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等达不到合同约
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咨询人须及时进行整改、修正,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为止,且最后一次修正稿的提交日应当早于咨询人提交工作成果日。
(7)咨询人的服务质量满足服务项目的投资目标,具体要求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做约定。
4.2 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作成果反复修改后,仍未达到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终止本造价咨询合同;同时,若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偏差率,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用作为惩罚,以补偿因咨询人原因造成的该工程成本管理的进度延误,具体的质量偏差率及相应惩罚扣除的咨询费用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由双方协商约定。
5 服务酬金及支付
5.1 服务酬金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服务酬金形式:
1.固定总价
固定总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造价咨询费总价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此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咨询服务范围内容较单一的工程。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固定单价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咨询费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此种形式一般适用于能准确计量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工程。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固定费率
固定费率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项目送审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费率不作调整,具体费率及计费基数约定可参照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造价咨询业市场价格。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费率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基本费用+核减额的方式
基本费用+核减额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以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或固定费率形式计
费的基础上,对于涉及造价审核(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结算审核等)的内容,另行增
加以核减额为基数乘以固定费率(与基本收费中的固定费率不同)而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相关单价或总价或费率不作调整,具体约定可参照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造价咨询业市场价格。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单价或总价或费率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5.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服务酬金形式。
上述5种合同收费方式不包括长期(指连续驻场超过5天,或有规律性且频率为一月多次的驻场服务的)的驻场服务,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长期驻场服务的,则在在上述收费方式之外,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单独约定驻场人员的收费标准。
5.2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
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累计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
付的款项明细及其金额。
5.4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其各自的计取方法、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5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