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实现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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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实现的主要途径
民主政治实现的主要途径
(一)树立和增强人民是社会主人的思想意识
民主思想,亦即民主意识或民主观念。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民主思想包括人权观念、自主观念、平等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观念、自由与法制观念、政治参与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民主监督观念等。
而它的核心,则是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观念。
民主思想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里树立和增强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思想观念。
在阶级社会,只有掌握和支配社会主要财富的通知阶级才是社会的主人,而广大人民群众只能是社会的努力,供主人驱使和奴役。
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成了社会的主人。
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名义上的。
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纵然建立起了一套实行民主的制度和形式,但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如果没有树立起必要的民主思想和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和要求,起结果不是民主的失败,就是民主的畸形发展。
即使有好的民主选举制度,由于选举人的民主意识尚处于蒙昧状态,也可能使选举制度的运转流于形式,或者成了一些争夺权力者的工具。
民主意识,既是社会每个成员的个体意识,同时也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意识。
两者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相互作用的。
社会民主意识,是以个体意识为前提和为基础,是个体民主意识的升华和结晶,而个体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提高,又有赖于社会民主意识的积极影响和推动。
“人民是社会的主人”的“主人”一般只是从人民这个总体讲的,而经常会忽视个体的“主人”,个体的主人地位得不到社会应有的确认和尊重。
这样,社会意识中的主人只能是抽象之物,是虚的。
这也就是说,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个体民主意识,难以升华结晶为实实在在的有生命活力的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决定作用的社会民主意识。
只有主人的抽象的社会意识,是不可能有真实的民主实践的。
加强民主思想建设要在对社会进行民主思想教育的同时,更要着
力加强个体的启蒙教育、个体的思想解放。
个体主人意识愈浓厚愈扎实,整个社会就会充满着生机勃勃的、有创造性的人民是主人的社会意识,并能见之于实实在在的民主实践。
(二)加强程序性民主的制度性建设,依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过程的启动、政治资源的投入、政治机器的运转、政治产品的输出、检验、分配和交换等全部政治过程均表现为一种程序化的状态。
如果缺乏了政治程序,民主政治就是去了其运行的依据和保障,从而也就无法实现。
民主正式建设的目标是实现高度民主,其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民主法制化,它不仅包括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主的性质和程序,也包括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民主活动。
推进民主的实现进程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通过规范民主的各种具体形式、程序和步骤,使民主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
从程序民主本身来说,它具有独立发挥作用的价值,即只要按民主的程序去运作,实体民主的实现就具有更多的必然性,不按民主程序运作虽然也可能偶然造成实体民主的结果,但这终究是靠不住的。
也就是说,程序民主是实体民主的一个基本前提,要把民主政治建设落脚在现实的基础上,就必须大力推进程序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程序性民主在民主法制社会里应当法律化,就是要加强民主程序的立法。
从内容上看,民主程序立法的框架构成可以分成一般性民主程序立法和特殊性民主程序立法,前者主要用以规定政治主体依据自己的行为参加到政治关系中来的各种途径、方式和步骤,是关于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实现的法定程;后者主要是用以纠正和保护受到破坏或被
阻碍的实体政治法律关系,是对于侵害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实现的救济程序。
(三)通过发展执政党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内的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
全体党员一律由平等地间接或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
扩大党内民主是巩固执政党地位和健康发展党组织的必要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克服困难争取胜利的一个重要的武器。
党内民主首先是一种制度。
党内民主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安排,就难有保障。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正式党内民主的制度表现。
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广大党员以民主为基础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制度,以及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原则,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原则,把权利集中于党组织而非个人手里。
党内民主还是一种政党运行体制和运作机制。
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第一,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途径;第二,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第三,干部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第四,党内监督机制;第五,党员民主权利的保证机制。
它要求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内的民主状况对全社会的民主状况产生着极大的影响。
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统一的,党内民主是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党员领导干部具备民主意识、民主习惯和民主作风,就会以身作则,影响和带动自己所在的工作领域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
相反,如果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领导干部搞“一言堂”,势必处理不好与党外干部、群众的关系,更谈不上发扬人民民主。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中国共产党真正成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就是要更好地领导人民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积极完善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
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但是在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框架下,人民只能将权力交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行使。
这就造成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相对分离。
权力行使者如能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
力,或者权力所有者能够控制权力行使者,限制其滥用权力,那么权力就成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推动社会进步。
相反,如果权力行使者脱离权力所有者的监督、制约,那么,人民给予的权利就会成为少数人民谋取私利的工具,公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就有可能从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
因此,监督民主化是政府清廉高效的有力保证,即使是民主选注出来的政府,如果没有人民的强有力和有效的监督,也会滥用政治权力。
民主监督的制度体系主要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
只有坚持这些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且逐步完善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民主监督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人民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我国的政治制度与西方资本国家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有着本质的区别,从而也决定了我国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方式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制衡不一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到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代表国脚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人类社会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样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我们既要看到社会主义民治政治建设的紧迫性,又要看到它的艰巨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