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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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2
•【字号】冀国税函[2006]283号
•【施行日期】2006.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2006〕283号2006年07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对于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省国税、地税在应税所得率上规定不一致,造成国税、地税征税不均衡。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公平和统一,现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65号)中应税所得率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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