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海事法[2012]5号
【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2.24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海事法【2012】5号)
福建海事局各分支局、福建辖区各船员培训机构:
《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指“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系指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具体纳入本办法评价活动的船员培训许可项目另行通知。

二、为进一步细化评定要素和评定内容,我局将于今年7月份在全辖区开展一次培训质量试评价调研(试评价结果将作为正式评价的参考),并于9月份正式开展首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活动。

三、在船员培训质量正式评价的评级结果公布之前,各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所在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辖区船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船员培训监管效率,保证船员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海事局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及其所开展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结果等培训质量进行评定和评级,并据此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的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建海事局负责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福建海事局下属分支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参与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本局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价所确定的监督检查要求。

第四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列入评价的各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评级,根据该项目的培训质量评定分数与辖区评定分数平均水平的关系、本评级年度内的监督检查结果等指标予以综合评定。

(一)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质量评定分数,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评级要素、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见附表《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定表》),采取百分制形式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该项目培训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得出的总分。

(二)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辖区评定分数平均水平,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综合评定后得出的辖区全部船员培训机构该项目的培训质量评定分数的平均值(数值范围)。

第六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评级周期为每年一次。

每年9月至次年8月为一个评级年度。

第七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评级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
(一)A级: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质量评级分数高于辖区评定分数平均水平,且监督检查结果优秀。

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考试结果(考试平均通过率)在评级年度为辖区第一名且其他评级指标均满足基本要求的,可直接评定为A级。

(二)B级: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质量评级分数符合辖区评定分数平均水平,且监督检查结果正常。

(三)C级: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质量评级分数低于辖区评定分数平均水平,且监督检查结果正常。

船员培训许可培训项目发生学员群体性违法乱纪事件、考生群体性考试作弊行为、重大培训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报备培训师资变更情况且不符合率达师资总人数10%及以上、以及连续两期培训的考试结果(考试平均通过率)低于同项目上一评级年度考试结
果20%及以上等情况的,可直接评定为C级。

第八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评级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两部分。

现场检查组成员和综合评定组人员,由福建海事局确定并公布。

现场检查组根据《福建辖区船员培训质量评定表》,评定各船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项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培训质量评定分数,并经综合评定组汇总后确定出辖区各项船员培训许可项目培训质量评定分数平均水平。

现场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许可项目存在缺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该项目不予评级。

第九条福建海事局按照辖区培训质量评定分数平均水平,确定各项船员培训许可项目的评级结果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福建海事局根据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的评级结果,确定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