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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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22
•【字号】南政办〔2019〕33号
•【施行日期】201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的通知
南政办〔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根据《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十条政策》(南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制定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一)对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获得批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市县各15万元)奖励。
(二)对上榜国家品牌价值排行榜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上榜国家品牌价值排行榜区域品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度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五)对当年度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给予奖励10万元。
(六)对当年度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商标,给予注册人奖励0.6万元。
(七)对当年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5个以下国家(地区)或逐一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给予注册人补助0.3万元;5个以上国家(地区)的商标,每件给予注册人补助0.5万元。
二、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建设
(一)对于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奖励。
(二)对于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对于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
(一)支持企业制定、修订标准
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60万元奖励;修订的,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20万元奖励;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给予5万元奖励。
3.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5万元奖励;修订的,给予8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给予5万元奖励。
4.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给予8万元奖励;修订的,给予4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给予2万元奖励。
5.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修订的,给予2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的,给予1万元奖励。
6.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与、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0万元。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参评标准创新贡献奖
1.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
制修订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属参与制修订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属参与制修订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四)支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1.对承担国家级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除文件中标明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外,剩余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三)本细则所称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修订者视为参与制修订单位。
(四)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细则内各项政策。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细则内各项政策。
在本细则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细则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
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要求
2.南平市支持绿色产业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