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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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
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09.03.11
•【文号】国核安发[2009]43号
•【施行日期】2009.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西安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
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43号)
西安核仪器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报告》(厂发〔2008〕45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的报告》(厂质量发〔2008〕7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研究,同意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5号)。
你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西安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活动许可范围
2.西安核仪器厂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范围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