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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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白酒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酒)。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1.2 产品种类
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
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
1.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白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白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1。
表11-1 企业规模划分
1.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0781.3 米香型白酒
GB/T 14867 凤香型白酒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GB/T 26760 酱香型
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822 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 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 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 老白干香型白酒
GB/T 23547 浓酱兼香型白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5 抽样
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
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
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6个或6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分装成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5L,且不少于5个包装单位。
所抽取样品中3/5为检验样品,2/5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称量销售产品应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
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1.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1.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白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1.6 检验要求
1.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2。
表11-2 白酒检验项目a
1.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
定。
1.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注:产品标准规定检验规则按GB/T 10346执行的,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测结果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则判定问题样。
2 啤酒
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2.2 产品种类
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
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
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
2.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啤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啤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3。
表11-3 啤酒企业规模划分
2.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544 啤酒瓶
GB 4927 啤酒
GB/T 4928 啤酒分析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5 抽样
2.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
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
2.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5个单位包装。
所抽取样品中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
要。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2.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2.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明确啤酒种类。
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啤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6 检验要求
2.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4。
表11-4 啤酒检验项目a
2.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
下方式作出判定:
2.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 黄酒
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3.2 产品种类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3.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黄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黄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5。
表11-5 黄酒企业规模划分
3.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13662 黄酒
GB/T 17946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
QB/T 2745 烹饪黄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5 抽样
3.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
3.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不少于5个包装,其中3/5用作检验样品,2/5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
要。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3.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3.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3.6 检验要求
3.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6。
表11-6 黄酒检验项目a
3.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
下方式作出判定:
3.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3.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4 其他蒸馏酒
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其他蒸馏酒(白酒除外)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蒸馏酒。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4.2 产品种类
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金酒)、奶酒(蒸馏型)等。
4.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其他蒸馏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蒸馏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7。
表11-7 其他蒸馏酒企业规模划分
4.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11856 白兰地
GB/T 11857 威士忌
GB/T 11858 伏特加
GB/T 23546 奶酒
DBS45/ 00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朗姆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SN/T 0285 出口酒中氨基甲酸乙酯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6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5 抽样
4.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5个包装单位。
所抽取样品中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
不得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4.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4.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其他蒸馏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4.6 检验要求
4.6.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8。
表11-8 其他蒸馏酒检验项目a
4.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4.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4.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4.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5 葡萄酒
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葡萄酒国家。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5.2 产品种类
按色泽分类可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可分为干葡萄酒、半干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按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可分为平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高泡葡萄酒、低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年份葡萄酒、品种葡萄酒、产地葡萄酒等其他葡萄酒。
5.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葡萄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葡萄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9。
表11-9 葡萄酒企业规模划分
5.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5504 冰葡萄酒
GB/T 27586 山葡萄酒
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1948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5 抽样
5.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取不少于5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3.75L),其中所抽取样品3/5为检验样品,2/5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根据标准,抽取的样品量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5.5.3 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5.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葡萄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5.6 检验要求
5.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1-10。
表11-10 葡萄酒检验项目a
5.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5.7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5.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6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果酒(发酵型)、其他发酵酒。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6.2 产品种类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是指除啤酒、黄酒、葡萄酒以外的发酵酒,如果酒(发酵型)、清酒、奶酒(发酵型)等。
6.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1-11。
表11-11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企业规模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