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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源情况
• 复审案件占85%以上 • 无效案件小于15% • 积压300多件
• 审查人员
• 复审审查员20人 • 书记员1人
• 电学领域行政诉讼情况
• 一中院行政判决(裁定)83件
• 发明24件 实用新型33件 外观设计26件 • 维持无效决定(撤诉)72件 • 撤销无效决定11件
• 高院行政判决(裁定)36件
•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专利属于方法发明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处 马昊
如何进行或面对无效诉讼-电学领域
•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作出 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 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产品 权利要求使用于产品发明,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 描述。方法权利要求使用于方法发明,可以用工艺过 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其 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 发明15件 实用新型13件 外观设计8件 • 维持一审判决29件 • 撤销一审判决7件
三、具体案例
• 案例一 南京联邦有限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 公司 v. 张宏光
•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72号行政判决书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பைடு நூலகம்字第159号行政判决书
二、电学领域的无效诉讼
• 电学的审查领域以及案源、人员情况
• 电学领域的行政诉讼情况
电学处
• 审查领域-对应电学 发明审查部
• 计算机三个处
• 半导体处(电阻、电容、集 成电路等)
• 元器件处(电缆、磁性材料、 高、低压开关、电子管、显 像管、电池等)
• 电力处(电机、发电、配电、 继电保护等)
诉讼时效
• (一)时效
• 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应 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
•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 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 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 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 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专利无效诉讼的审理模式
术,其方法是综合采用双向有线电视技术结合多信道共用交换技 术及计算机技术构成一项新技术,构成在双向有线电视载体中使
用的电话、数据交换网系统,其特征在于综合三项技术组网即:
采用双向有线电视技术,以双向有限电视网络为载体,划分上行, 下行频段,按一定的频率间隔分配信道资源;结合多信道共用交 换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所有用户终端机在双向有线电视载体上共 享所分配的信道频率资源;用单片机技术完成用户终端机的信道 控制、数字信令寻呼、数字信令解码和自动交换;用计算机管理 记录用户数字信令和控制通信网络,综合以上三项技术构成在双 向有线载体中使用的电话、数据交换网系统。”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
•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 其证据材料包括10份附件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 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 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 管辖 • 诉讼实效 • 当事人 • 工作流程
行政诉讼的管辖
•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根据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目前,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北京市第一 中经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 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 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30日内提出上诉。
• (二)各种期限的计算
•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 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 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 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 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 无效案件的审理及行政诉讼 • 电学领域无效案件 • 具体案例 • 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一、无效案件的审理及诉讼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 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专利法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当事人
•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不服提出起诉后的原告,可以是无效宣告请 求人,也可以是专利权人,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相对一方为第三人,被告为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 参加诉讼。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
行政诉讼工作流程
• 复审委收到法院立案通知后,诉讼处立 案,并指定其处中一名相关专业的审查 员作为第二代理人负责事物性工作,案 件原合议组主审员为第一代理人撰写答 辩状,第一、二代理人出庭应诉。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月 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公用通信交换网实施方法”的发明专 利权,其申请日为1992年9月7日、申请号为92107700.9、专利权人 为张宏光。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 “本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是: • 1、公用通信交换网实施方法,属于电话、数据交换网系统工程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