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地产基金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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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地产基金备案管理,促进产业地产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地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产业地产项目的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工业地产、物流地产、商业地产等。
第三条产业地产基金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三)市场化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产业地产基金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主体
第五条产业地产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
(二)具备专业的管理团队;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与基金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产业地产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于产业地产项目;
(二)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少于5年;
(四)基金管理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金托管人相关证明材料;
(五)基金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基金运作方案;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管理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基金备案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协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配置、
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应当加强对产业地产基金的监督管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三)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或者撤销备案;
(三)限制或者暂停基金销售;
(四)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协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或者撤销备案等措施。
第十六条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产业地产基金备案管理办法》的草案,实际管理办法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