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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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一、配租房源
房源以配租前公布房源为准。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租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县××镇、××镇非农户籍,并常住
5年(含5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2480元以下(其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为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以下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960元至2480元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480元不予保障);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以下,总面积不得超过54平方米(含无住房,自有住房出售或转让需5年以上)。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大学生,一经录(聘)用,凭录(聘)用单位证明,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的不审核收入,直接按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申请公租房;企业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县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两年社会保险金。

(三)申请实行租补分离(社会租金)的保障户,只提供基本材料,无特定条件。

三、申请地点
××镇受理点设在××镇的民政所,受理居住在××镇的申请户(包括顺河办事处、乳泉办事处、永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及靠山、梅郢、东庙、马湖、建强、菜园辖区的申请户)。

××镇受理点设在××镇的民政所,受理居住在××镇的申请户(包括新城、新怀、引凤、望淮、新河、新星、新桥及何巷、泰山的申请户)。

申请实行租补分离(社会租金)的保障户,受理点设在住建局2楼住房保障中心。

四、优先配租
按照“最困难优先配租”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分登记顺序优先配租:
1、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提交本人县级以上病历和医院证明);
2、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持有特级或一级、二级残疾证家庭;
3、正在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4、军烈属、因公致残(含伤残军人、职业病人);
5、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
五、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情形
虽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智障、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赡养人和监护人的申请人以及子女在本地居住且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含)以上单身老人;
(二)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经调查核实存在购、建房屋事实或所住房屋确实是本户或父母、子女的;
(三)领取差额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在征迁安置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申请人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六、申请、审核(批)程序
(一)申请、调查审核、分配时间。

申请时间:受理月当月;调查审核时间:受理月后第二个月;分配时间:受理月后第三个月末,具体受理时间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二)申请提供材料。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居住地镇区民政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近期照片;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婚需两年以上,如有财产分割的需五年以上,协议或判决书复印件要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法院公章);
4、租住房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地、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产籍证明;
6、申请人本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和银行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提供银行卡;
8、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工龄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养老金待遇证明等;
9、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住院病历、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患有残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新《残疾证》为准);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如结婚证、军烈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

以上规定材料提供复印件验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经原发证单位盖章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受理。

所在地镇区民政所受理点受理申请户申请资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材料齐全后,由两人以上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并当面退回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简明登记表》及《××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四)调查审核。

镇区自受理申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所在镇区公示,(第一榜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要切实做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工作,负起核对工作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收入
和财产状况的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对申请住房
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逐一核对。

核对后由核对人员署名
并出具收入认定证明,及时提供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申请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及最终分配工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局所转申请材料后完成对申请户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张榜公示(第二榜公示,时间为7天),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房屋配租
经两榜公示后,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户,视人员、房源情况,以电脑摇号或抓阄的方式进行配租。

为确保配租公平、公正、公开,县住房保障中心将邀请县公证处对配租全过程进行公证,同时还邀请新闻媒体、纪检部门和申请户代表进行监督。

配租结果当场公布,并在住建局大厅、相关镇(区)大厅以及××政府网公示7天。

没有取得房号的申请户实行轮候制,等待下次分房时经审核合格后按时间顺序优先配租。

八、签约入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户,可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入住通知书,同时签订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主动放弃,取消配租资格。

自动放弃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九、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管理单位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
1、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租金的;
3、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违反《××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需解除或退出保障房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腾退公租房的,管理单位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

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依法处理。

(三)新就业大学生如调离我县,原单位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中心,并督促退房者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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