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保证人的逾期催收借款通知书的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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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案例(重要)

保证担保案例(重要)

(2007)桂民四终字第20号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澳门耀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提交日期: 2008-02-25 09:09:4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桂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洲湾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强兵,(个人信息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古城路39号。

负责人林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雨成,(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宋学梅,(个人信息略)。

一审被告:耀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得胜马路26号得胜花园地下A。

法定代表人钟耀添。

上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半宙公司)与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下称中行广西分行)、一审被告澳门耀民有限公司(下称耀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3)南市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半宙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在一审审理结束后,中行广西分行已将案涉债权转移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下称东方公司南宁办),本院依法变更将被上诉人由中行广西分行变更为东方公司南宁办,并于8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半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强兵、被上诉人东方公司南宁办的委托代理人宋学梅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耀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2月19日被告耀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短期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外流字94004。

合同约定:耀民公司向原告借款35万美元,用于进口ATP原料及港澳注册商标;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借款年利率为4.95%,按季(半年)计收利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被告半宙公司作为被告耀民公司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原告的要求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旦耀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耀民公司不按期归还贷款,原告有权从耀民公司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20%的利息等内容。

05 担保法案例

05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

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

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

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

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

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

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1、保证期半年已过,保证人没有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盖章,依然不用承担责任过了时效,债务转为自然债务依然存在,但是不受法律约束过了时效,义务人愿意承担责任,不受时效限制2、对借款方的催告没有过时效,所以诉讼后依然需要承担责任)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

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法律催收真实案例分享稿(3篇)

法律催收真实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网贷等消费信贷业务日益普及,逾期还款现象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享法律催收的力量,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张先生在2018年向某网络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5万元的贷款,用于装修新房。

由于工作原因,张先生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该平台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张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平台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平台提供了以下证据:1. 贷款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2. 借款凭证:证明张先生已收到贷款。

3. 催收记录:证明平台已按照规定进行催收。

4. 通话录音:证明张先生在催收过程中存在拒绝还款、辱骂催收人员等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平台已尽到催收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逾期还款,平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胜诉。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合规催收:平台在催收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未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体现了合规催收的力量。

2. 证据充分:平台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催收记录等,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3. 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先生偿还贷款,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五、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 重视催收:金融机构应加强催收管理,采取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降低逾期率。

3. 法律意识:消费者应树立法律意识,按时还款,避免逾期带来的不良后果。

4. 依法维权: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催收案例(讲稿)

催收案例(讲稿)

零售不良贷款催收保全案例解析(讲稿)零售贷款催收保全工作是贷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个与“欠款客户”进行真诚协商、战略妥协的过程,因为客户与银行是一个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客户欠款除了少部分由于在外地、忘记或不重视还款而产生逾期外,极大部分的逾期是由于财政困难或存在经济纠纷造成的,要使客户愿意继续供款就必须有一定的技巧和毅力,否则可能导致客户的反感并拒绝合作,直接影响我行资产质量的改善。

因此催收工作需非常注重“手段”,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策略,具体归纳以下几点:1、无论是电话催收还是上门催收,在与欠款客户交谈时,必须以关心客户角度入手,文明有礼,有理有力,有张有弛,随机应变,站在客户的立场上献计献策,设法助其理顺债务关系;分别对待逾期的几种情况:1、经济出现困难;2、疏忽大意;3、家庭出现大的变故。

2、对于逾期1-2期的客户主要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进行加强性提示,并向客户重申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重要性;3、对于逾期2期以上的客户,因人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发催收函和律师函等多种催收方式,增加电话催收频度和密度,反复催收并同时通知发展商、保险公司等担保方协助催收,对欠款户寄发催收律师函,同时对借款人尽力进行约谈。

对已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购车贷款在逾期3期确认催收无果后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索赔通知书;4、对于逾期6期以上和部分未超过6期的客户,虽然对其可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但由于起诉收回债权的时间较长,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只要有一线希望仍尽可能不用诉讼手段,但可准备起诉资料,并诚恳地告诉欠款客户,若近期仍不偿还拖欠贷款本息,我行将按规定依法起诉或仲裁进行清收,以挫其锐气。

若经该种手段仍无果,方以诉讼手段强制清收。

我们在日常的催收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下面做一下归纳总结:案例一:想方设法上门催收邹某欠款借款人邹某2003年7月31日以其名下位于布吉某村一幢7层高的“村屋”作抵押,在我行借款人民币90万元,放款后,发现“抵押声明”上邹某妻子无签名,于是我行经办曾多次与邹某联系并按原地址上门希望完善此事,但均无结果,后查明借款人已不在原地址居住并将抵押房子全部出租,时到2006年10月,借款人还连续拖欠3期供款(欠款金额达人民币15000元),情况比较严重,若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时催收,我行将要采取法律行动。

债权债务到期履行通知义务的必要 附履行担保责任、催收欠息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债权债务到期履行通知义务的必要 附履行担保责任、催收欠息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债权债务到期履行通知义务的必要附通知书模板积极履行通知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因一些原因,不能或者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

守约一方需要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履行通知义务可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较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通知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表现,可以作为证据予以留存,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自己积极行使权力,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有中断时效的效果,不至于长期不通知,时效届满,给对方提供时效抗辩的机会。

三是提醒和对不守约一方施加压力,以期得到对方的履约回应。

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催收欠息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编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公司:贵单位于年月日为公司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债务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该笔债务已于年月日到期,经我单位催收,截至年月日,尚有本金(大写)元整(¥元)。

利息(大写)元整(¥元)。

未归还。

请尽快筹措资金,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我单位保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债权人(公章):年月日今收到公司年月日签发的编号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特此复函。

担保人(公章):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担保人签收后退债权人一份作为回执,担保人留存一份。

催收欠息通知书公司:截止年月日,贵单位已积欠我公司贷款利息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偿还欠息。

否则,我公司将对贵单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 降低信用等级。

2 报请人民银行、银监会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 停止受理贷款申请,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4 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债权人(公章):年月日今收到公司年月日签发的编号为《催收欠息通知书》。

特此复函。

借款人(公章):签收人(签字):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借贷合同相关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西藏吉庆实业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2月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做出的规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问题,应当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签订代理合同,且实际支付了代理费为前提。

律师的费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以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标准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一审法院超额查封应与解封为由上诉的,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上诉的范畴,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审理。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人取得了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

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抗辩权,但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3,何荣兰诉东营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年9月1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致担保人的催款函

致担保人的催款函

致担保人的催款函第一篇:致担保人的催款函致担保人的催款函致担保人_______:****年**月**日由你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为债务人____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向债权人______借款万元人民币,如今已超出约定还款日期,且向债务人_______多次索要无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我方现主张权利,依法要求你在****年**月**日还清所欠款项共计:万元人民币。

望你在规定日期内还清款项。

我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债务人:年月日_________收到催款函并确认签字:****年**月**日第二篇:催款函格式催款函致XX公司:首先非常感谢贵公司与我司长期友好的合作,截至XX年XX月XX 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

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接收到可以正常使用的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收到该笔款项。

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敬礼XX公司 XX年XX月XX日第三篇:催款函公司催款函致::法务部接受公司销售部门移交的客户逾期支付货款的销售单据,经审查后,现函告你如下事项:根据我公司与你结算,你共计欠我公司货款元,但迟至今日,该货款一直未付,属于逾期拖欠。

基于上述事实,法务部认为: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你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请你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将所欠货款元,支付给我公司。

综上,望你珍惜长期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良好形象,积极妥善的处理前述还款事宜。

务必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积极与公司指定的授权代表联系协商处理相关还款事宜。

如你逾期拒不归还所欠货款或怠于处理,我公司将授权律师被迫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之法律行为,追究你的法律责任:(1)将你逾期归还货款的行为向有关行业内进行披露;(2)将你逾期归还货款的行为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3)将你逾期归还货款的事实向国内外主流媒体披露;(4)将你逾期归还货款的事实提供给国家银行征信部门及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5)依据我国《合同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你主张逾期归还货款的违约责任,并追究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及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

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催收函有法律效力吗

催收函有法律效力吗

催收函有法律效力吗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消费贷款、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普及,债务纠纷也变得越发常见。

在债务逾期无法催收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使用催收函来迫使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

那么,催收函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解析。

首先,催收函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催收通知,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以追讨债务。

催收函通常包含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欠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之一。

另外,对于法律效力而言,催收函虽然不能单方面决定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但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催收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审查。

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倘若债务人曾收到催收函但未给予回复或解决方案,法院可以视催收函为债权人履行催收义务的凭证之一,有助于债权人主张其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不法催收行为,我国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若债权人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进行催收,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催收函作为合法合规的催收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加以保障。

然而,催收函并非绝对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催收函提出异议。

比如,倘若债务人认为催收函中的欠款数额有争议,或是存在债务已经履行、无逾期情况等情形,债务人可以通过律师等途径提起异议,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合法性。

总的来说,催收函作为一种书面催收通知,在债务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应当认真对待收到的催收函,如实核实欠款情况,并在合法范围内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解决。

而债权人在发送催收函时,也需遵循法律法规,杜绝使用不当手段进行催收,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最终,通过妥善处理债务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才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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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催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于2018年与王某签订了一笔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首期借款,但自2019年起,王某未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

直至2020年,贷款公司认为王某已经构成逾期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贷款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催收权利?2. 贷款公司的催收行为是否合法合规?3. 王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罚息?三、案例分析(一)贷款公司具有合法的催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一)约定支付利息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王某与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王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贷款公司有权依法采取催收措施。

(二)贷款公司的催收行为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贷款公司在发现王某逾期还款后,采取了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催收过程中,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进行催收,侵犯了王某的休息权。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第一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编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反担保保证人)反担保保证人:借款人于年月日从银行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万元整,你为借款人提供了保证反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担保中心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现该笔贷款已于年月日到期,但截至今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请在你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督促借款人筹集资金还清贷款本息或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如仍不还款,担保中心将根据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提起诉讼和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并要求你支付贷款本息、贷款额的20%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直至贷款完全回收。

担保中心电话:担保中心(盖章):年月日回执(务必寄回,否则构成违约)现已收到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二0一年月日寄发的编号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我将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偿还或督促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还款,愿根据《保证反担保合同》或反担保条款约定承担责任。

反担保保证人签名: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反担保保证人、担保中心各留存一份)第二篇: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本公司签订编号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担保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编号__________的《______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截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尚有本金(大写):人民币,利息,罚息,逾期_____日未归还。

本公司将根据借款合同中相应规定,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_____收取逾期罚息。

请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

特此通知。

贷款人:_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担保人:经办人:经办人: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通知书由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后,借、贷、担保人各留存一份。

催款法律话术案例分析(3篇)

催款法律话术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方于2019年5月1日前向甲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至2019年10月,乙方仍未收到甲方的货款。

经多次催款,甲方仍未支付。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具体是关于货款支付的问题。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方,但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催款法律话术,向甲方发出了催款函。

以下是对乙方催款法律话术的分析:1. 催款函的格式乙方在催款函中,首先列明了双方的合同编号、签订日期、货物名称、数量、总价款等信息,使甲方能够明确了解合同内容。

接着,乙方明确指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事实,并要求甲方在收到催款函后3日内支付货款。

最后,乙方告知甲方,如逾期未支付,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催款函的内容(1)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在催款函中明确指出,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强调法律的严肃性。

乙方在催款函中明确告知甲方,如逾期未支付,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表述旨在提醒甲方,逾期付款将面临法律制裁,促使甲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3)要求甲方提供还款计划。

乙方在催款函中要求甲方在收到催款函后3日内提供还款计划,以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这一做法有助于缓解双方的矛盾,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

三、案例分析结论乙方在催款过程中,运用了以下法律话术:1. 强调合同约定,明确指出甲方违约事实。

2. 告知甲方违约的法律后果,提醒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3. 要求甲方提供还款计划,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

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

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

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1.引言1.1 概述催款函是一种正式的信函,旨在提醒欠款人履行其财务义务并催促其偿还欠款。

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会面临到款项未能按时到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催款函的出现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催款函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应有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书面形式向欠款人发出催款函,债权人能够记录下追债的过程,作为法律依据,以便在必要时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来维权。

此外,催款函能够有效地促使欠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一些不良债务者,可能需要有形的压力才能使其真正认识到违约的后果,并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催款函的发出会严肃地提醒欠款人债务的存在,并强调其应尽的还款责任,从而对欠款人形成一定的压力,以期达到债务追讨的目的。

另一方面,催款函也有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有时,欠款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此时催款函的出现可以给予债务人一个明确的还款期限,帮助其规划好资金使用,尽量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总体而言,催款函在财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明确提醒、规定还款期限等方式,催款函能够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帮助双方实现债权的合法追求和债务的合理履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催款函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金融交易提供更加稳定的保障。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展开讨论催款函的意义和用途:1. 引言: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催款函的概念和背景,并阐明本文的目的。

2. 正文:2.1 催款函的定义和基本原理: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解释催款函的定义和基本原理。

首先,我们将介绍催款函的概念和定义,即催款函是一种书面文件,常用于向欠款人发送未支付账款的提醒和追讨。

其次,我们将解释催款函的基本原理,即通过书面形式向欠款人发出催款请求,以促使其尽快清偿所欠款项。

2.2 催款函的作用和重要性: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催款函的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将探讨催款函对于债权人来说的重要性,包括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欠款人尽早还款等方面的影响。

【2018最新】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利息通知书的法律xia-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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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利息通知书的法律xia篇一:银行贷款各类催收通知书[1]XX银行提示付息通知书编号::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我行向贵单位发放的借款实行按月(季)结算,月日为结息日。

截止月日,贵单位从我行借入的借款总额为万元(大写),预计本月(季)应计利息为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并于结息前一日存入贵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保证按期足额付息。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或签收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XX银行催收欠息通知书编号::截止年月日,贵单位已积欠我行贷款利息万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偿还欠息。

否则,我行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停止受理贵单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申请。

2.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4.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或签收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XX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编号::截止年月日,贵单位共积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万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

否则,我行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停止受理贵单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申请。

2.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3.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或签收人签字(来自:WWw. : 银行催收逾期贷款利息通知书的法律xia )):年月日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递向保 证人发出逾期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民二他字[2003]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 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 张了权利。

对债务催收文件的邮寄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案

对债务催收文件的邮寄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公证处,称其分行与借款人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某公司的借款已逾期,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实现自身债权,要求保证人王某代为偿还上述借款。

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公证处申请对李某邮寄送达《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留存)》《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的过程及事实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核了李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向其说明了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过程后,为其办理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格式】公证书(2022)XXX证民字第XX号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营业场所: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XX号XX通商业广场X号楼X至X层,负责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申请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2022年X月X日来到我处,对向王某邮寄送达《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留存)》《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的过程及事实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田某于XXXX 年X月X日,随同李某一起来到XX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XX市邮政速递物流政务中心站点,李某填写了《EMS国内标准快递单》并将《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留存)》《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一起交给了收寄人员,李某将上述邮寄资料装入专用信封内封住,整个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田某均在现场。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留存)》《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与李某寄给王某的《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留存)》《授信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回执》的内容相符。

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

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

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保证人的催收通知书你于年月日为(借款人)在XXX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借款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笔贷款于年月日到期,现已逾期,截止年月日尚欠贷款本息为元,请于年月日前履行保证责任,逾期我们将依照反担保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中心电话:XXXXXXX保证人签收:年月日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担保中心与保证人各执一份)担保人催收通知书 [篇2]_____________:根据我公司______年汇信借字第____号保证合同,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大写)_________元(小写)元,并与我公司签订担保承诺书。

现所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利息元未归还,请抓紧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归还贷款利息,如不能归还,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

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对该笔贷款予以确认,敬请配合我公司要求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我公司贷款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否则我公司将采取包含要求你应履行代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保证我公司合法权益。

保证人:(公章)贷款人(公章):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收人:经办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此通知书,保证方签收后,保、贷方各留存一份。

担保人催收通知书 [篇3]_____________:根据我公司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担保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元,并与我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现所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本息共计元未归还,请抓紧筹措资金,确保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归还,我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作为罚息。

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对该笔贷款予以确认,敬请配合我公司要求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我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否则我公司将采取包含要求你应履行代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保证我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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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人的逾期催收借款通知书的效力探讨[案例]2000年3月20日,王某向某银行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张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内。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2001年5月,王某外出,下落不明。

2003年5月10日,某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收借款通知书。

张某签收通知书后,在通知书规定的一个月的限期内未还款。

某银行于2003年6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其担保的借款本息。

张某提出某银行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析案]笔者认为,该案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无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人所负债务均为从债务,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若主债务消灭,则作为从债务的保证之债消灭;若主债务变更,则作为从债务的保证债务应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变更。

2、《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98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 4号《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规定:“借款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保证人,亦未征得保证人同意,延长还款期限,保证人不应再承担责任。

”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9条规定:“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
法律规定的期间。

” 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 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此增加的债务不承保证证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认可与否须以书面形式为据。

3、依《担保法》第26条规定,如金融企业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以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

如果将催收通知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重新确认,对保证人而言,显属新增加的债务,而依上述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新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即使将催收通知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的延长,依法也应以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为据。

4、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所述的“书面同意”应当是严格意义上的书面材料,应当由保证人出具,而催收通知是金融企业发出的,不能认定为保证人已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金融企业的诉讼请求。

况且依据催收通知判令保证人承担责任可能会使金融企业殆于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并不利于保证金融企业的资金安全,何况如此做法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不利于保护相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处于弱者地位的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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